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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发布

时间:2022-01-11 09:11

来源:苏州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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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阳澄湖水生植被修复试点项目。实施阳澄湖水生植被修复试点项目,恢复水生植被1万亩(湖面面积),恢复以阳澄湖原生种为建群种的沉水植被群落,构建异龄复层多物种多季相组合的群落类型,促进水质提升,构建健康的生态系统。

6.太浦河及沿线湖荡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实施太浦河、元荡、汾湖区域点源治理、面源治理、生态修复和河道整治。开展淀山湖入湖河流区域综合整治、湖滨及上游缓冲区生态修复。

7.城乡河道治理工程。实施八荡河、元和塘、十一圩港、永昌泾、老七浦塘等骨干河道治理;实施北福山塘、尤泾、徐六泾等中小河流治理。实施境内县级河道整治48条;实施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高新区等城区水质提升,苏州工业园区继续实施金鸡湖及周边水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市区实施完成胥江引水工程。建设300条左右乡级生态河道,拆除坝硬、阻水建筑物及改造桥涵450处,实施农村河道清淤疏浚3900条。

8.生态美丽河湖建设工程。强化湖泊空间保护和生态修复,推进望虞河、吴淞江、太浦河等骨干生态廊道建设,打造阳澄湖、澄湖、昆承湖、淀山湖元荡、同里湖、北麻漾等6大生态美丽湖泊群。“十四五”期间,在全市建设2700条生态美丽河湖。

9.节水载体建设工程。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积极推行水循环梯级利用,培育不少于5家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670家节水型机关、学校、小区等,全市节水型载体覆盖率达40%。

10.非常规水利用工程。推进张家港市、太仓市、高新区等再生水厂配套建设再生水供水站和管网。

第五节 推进系统协同防控,改善土壤和农村环境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持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实施水土环境风险协同防控,确保“吃得放心、住得安心”。以“乡村振兴”为统领,深入推进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

一、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系统防控

持续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状况调查与评估。深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在农用地详查基础上探索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深度调查及溯源。启动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估,摸清地下水环境风险及其对周边环境的潜在风险。

严防新增耕地土壤污染。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持续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打击非法排污,降低农产品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加强农药、肥料、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转变病虫害防控方式,大力推进绿色防控,推进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理,控制和减少农业生产活动对耕地造成污染。

防范工矿企业新增土壤污染。加强重点行业土壤污染情况排查,动态更新完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推进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台帐,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加强重点监管企业日常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加强污染隐患排查。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提出并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

加强地下水环境风险管控。编制《苏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规划》,明确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加强灌溉水质监测与管理,严防人工回灌引起的地下水污染。探索土-水协同修复治理模式,开展重点污染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控、防渗改造以及地表水与地下水紧密联系区地下水污染防控等试点示范工程。到2025年,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二、全面推进土壤安全利用

加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积极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集成和应用,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成因排查与分析。针对严格管控类耕地,鼓励使用种植结构调整、植物收获物采取离田措施。因地制宜优化实施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措施,确保农产品达标生产。加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动态调整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并将清单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平台。以镉等污染耕地为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典型受污染耕地,推进耕地土壤污染修复试点。

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排查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农药、钢铁等重点行业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活动等关闭搬迁遗留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特别加强对“四个一批”化工行业整治以及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内关停搬迁企业遗留地块的排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形成全市污染地块“一张图”。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在移出名录前,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加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针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发现的土壤污染物超标遗留地块,暂不开发或不具备条件开发的,要按照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管理要求,由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明确地块责任主体,督促其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对发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已经扩散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应督促地块责任主体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期间的环境执法,定期开展现场检查。

有序推进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建立土壤污染责任追溯制度,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严格落实风险管控和修复。以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沿江化工污染整治等遗留地块为重点,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监管,加强施工期污染防治,重点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定期开展已修复土壤地块治理与修复成效综合评估,巩固污染土壤修复成效。

加强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严格执行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保护。按照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制定针对不同用途的未利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措施并监督落实,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因不当利用或非法排污造成未利用地土壤污染的,污染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污染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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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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