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到2020年,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占管理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主要生态功能区得到治理和修复,初步实现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禁止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消化存量围填海资源,已审批但未开工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用海政策,优先支持海洋战略性 新兴产业、绿色环保产业、循环经济产业发展和海洋特色产业园区等建设项目用海,清理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加强岸线开发管控与修复。禁止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建设活 动,并通过岸线修复确保自然岸线长度不减少。定期组织开展海岸线保护情况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占用海岸线的违法 行为。清除向海一侧1 公里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和临时性建筑物。针对性实施受损岸线整治修复工程。到2020年,渤海岸线整治修复不少于14 公里,省内海洋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强化滨海湿地保护和修复。推行滨海湿地分级保护和总量管控制度。2020年底前,按国家要求将河北滦南湿地与黄骅湿地选划为保护区。以滦河口湿地、北戴河湿地、曹妃甸湿地、七里海潟 湖湿地、北大港湿地、南大港湿地等为重点,加快实施滨海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到2020 年,渤海滨海湿地修复规模不低于800 公顷。(省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大力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海洋类经济物种,开展渤海人
工鱼礁建设。建立以人工鱼礁为载体、底播增殖为手段、增殖放流为补充的海洋牧场示范区。维护渤海近岸河口鱼类产卵场生境,保障河流入渤海淡水总量逐步满足近岸海域生境保护需求,完善休禁渔制度,逐步恢复渤海渔业资源。(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参与)
4 防范海洋污染风险
提升突发性海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沿海三市人民政府 应编制完善近岸海域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相关要求推进 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并按照预案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评估工作,提高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2019 年底前,完成沿海三市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河北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参与)
防范海上溢油及危化品泄漏风险。定期开展重点风险源专项 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明确近岸海域和海岸的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加强海上溢油及危化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 的环境监测,完善应急响应和指挥机制,开展应急响应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2019 年底前完成渤海海上溢油及危化品泄漏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2020 年底前建立海上溢油、危化品泄漏污染海洋环境联合应急响应机制,建成溢油应急物资统计、监测、调用及危化品泄漏综合信息平台。(河北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等参与)
建立海洋生态灾害预警与应急处置体系。在海洋生态灾害高发海域、重点滨海浴场、旅游区等区域,建立海洋赤潮(绿潮)灾害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体系,包括赤潮(绿潮)在线监测预警系统、 赤潮(绿潮)信息收集- 研判核实- 应急处置- 信息发布管理系统、水产品市场贝毒抽样检测与养殖海区溯源管理系统等,严控相关问题水产品流入市场及扩散,加强滨海浴场、电厂取水口水母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加强对公众宣传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预警信息通报,最大程度减少赤潮(绿潮)、水母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公众健康的威胁。(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水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水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按照“党政 同责、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要求,要将水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责任红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明确各地各部门 水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建立明晰的责任清单,逐级分解落实年度目 标和重点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形成有效治污合力。完善省市县乡四级河长组织体系,2018 年底前,在河长制基础上,全面建立湖长制,推动河(湖)长制由建立向见效转变。(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二)强化事中管理,严格督导落实
对各地水质改善和重点工作实施预警通报制度,逐一梳理各 市水环境质量改善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差距,以“一市一单”形式对各市通报,敦促各市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对单月工作无进展或超标水质无改善(达标水质出现退化)的予以预警通报;两个月工作无进展或超标水质无改善(达 标水质出现退化)的予以公开约谈;三个月工作无进展或超标水质无改善(达标水质出现退化)的实施区域限批并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委组织部等参与)
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大检查,推进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 移,实行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巡回执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行政、刑事司法衔接,密切环保、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协作,完善案件侦办、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制度,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等参与)
健全区域联动,加强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协调,探索跨行政区之间的环境保护合作框架,建立定期会商、协作应急处置和跨界交叉检查机制。积极推进跨界河流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协调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三)推进机制创新,发挥市场作用
加大资金筹措。各级政府要统筹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加大 资金投入力度,提升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计划目标。逐步将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健全投资回报机制,以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为原则,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强环境保护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完善财政补贴机制。(省财政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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