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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附全文)

时间:2019-01-14 10:20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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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体及其岸线的垃圾治理。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对清理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南宁市要在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治理工作。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防止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及时对水体内垃圾和漂浮物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严禁将其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将符合规定的河(湖、库)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捞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相关工作台账。(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生态修复。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城市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营造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集范围内的住宅小区、道路、广场等运用海绵城市理念,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进行改造建设,从源头上解决雨污管道混接问题,减少径流污染。(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水利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⒋ 活水保质。恢复生态流量。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流域生态流量的统筹管理,逐步恢复水体生态基流。(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自治区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推进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态补水。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建立长效机制。

⒈ 加强治理过程规范化管理。各设区市要建立实施黑臭水体“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台账”“一河(湖)一评估”制度,确保完成黑臭水体治理任务。“一河(湖)一策”,即按照“发现一个,治理一个”的要求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提出的最新要求,针对每个黑臭水体制定和完善治理方案并加快实施,方案要按照远近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明确治理工程措施和时间节点、责任主体等内容。“一河(湖)一台账”,即结合“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建立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台账,收集汇总治理过程中的工程相关资料、记录,分析研判治理效果,及时把握治理动态。“一河(湖)一评估”,即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黑臭水体初见成效和长制久清的效果评估,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公众评议、水质监测、政策机制建设等检查环节和要求。(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⒉ 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的要求,到2018年6月,全区江河湖库全面建立河长制、湖长制,明确包括已列入河湖名录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在内的河湖的河长湖长,河长湖长必须由当地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河长湖长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治理时限要求,加强统筹谋划,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黑臭水体治理到位。(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加强巡河管理。河长湖长要带头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河,及时发现并解决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监控设施,对河道进行全天候监督控,着力解决违法排污、乱倒垃圾取证难问题。全面拆除沿河湖违章建筑,从源头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严格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自治区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⒊ 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发证事后监管和处罚。强化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对城市黑臭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行为。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2018年底前,南宁市建成区全面实现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2019年底前,其余13个设区市建成区全面实现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逐步强化发证事后监管。(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⒋ 强化运营维护。落实负责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严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切实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推进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道路冲洗污水排入管网现象。定期做好排水管网的清掏工作,并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分批、分期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有序开展区域内无主污水管道的调查、移交和确权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落实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污水收集管网相关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队伍,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在明晰责权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将排水管网管理延伸到住宅小区内部。推进城市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水利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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