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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时间:2018-12-21 17:00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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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要求,到2019年底,各设区市和太湖流域县(市)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建立,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到2020年底,各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各市、县(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全运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8〕10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4日

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不断巩固治理成果,坚决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18〕10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会部署要求,把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紧密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切实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严格标准,系统治理。科学编制黑臭水体治理方案,坚持“一河一策”,做到方案科学、措施全面、成效巩固。坚持全面系统整治,推动整治工作与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城市双修”以及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

因地制宜,统筹推进。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疏浚活水、生态修复、长效管理”的技术路线,从实际出发,遵循治水规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关系,重点抓好源头污染管控。

多元共治,形成合力。强化城市政府主体责任,落实多方参与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体制。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协调好跨区域权责关系。加强部门协调,密切协同联动,强化指导督促。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公众发挥监督作用。

标本兼治,注重长效。健全城市水体长效管理机制,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环境问题。坚持质量第一,对完成整治的水体开展效果评估。对于黑臭现象反弹、群众有意见的,经核实后重新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督促继续治理。

(三)主要目标。

到2019年底,各设区市和太湖流域县(市)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建立,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到2020年底,各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各市、县(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全运行。

二、高质量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

(一)全面核查底数。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要求,全面调查摸底,彻底摸清建成区尚未实施治理的黑臭水体数量。核查工作要与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相结合,与中央环保督查“回头看”群众举报线索相结合,与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相结合,对评估结果为黑臭的、群众举报反映属实的以及返黑返臭的,均应当列入年度治理计划并全量上报。要在全面核查黑臭水体底数的基础上,按照我省高质量发展指标监测评价要求,绘制黑臭水体分布图,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实行挂图作战、逐个销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各设区市、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相关城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突出控源截污。

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落实国家有关排污口管理要求,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通过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不断加大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力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加快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老城区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对于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地区,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因地制宜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处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城市建成区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查处、整治到位。排入环境的工业污水要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依法依规执行。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一律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组织评估现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对设施出水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禁止偷排漏排行为,入园企业废水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后,接入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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