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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时间:2018-12-21 17:00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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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遵循区域统筹、合理布局原则,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推进污泥运输车船安装定位系统,动态掌握运输轨迹,强化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三)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全运行。

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工作,建立健全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实施建设、统一组织运营、统一政府监管的“四统一”工作模式,按照“城旁接管、就近联建、独建补全”的原则进行设施合理布局,扎实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注重过程监管,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格管材质量和施工质量管理,严格工程验收管理。各市、县(市)要落实乡镇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加强对设施运行工作的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鼓励统一委托专业公司负责运营,强化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四、强化监督检查

(一)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

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对各市的督促、协调和指导。因地制宜开展省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排查形成问题清单,督促相关城市政府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拉条挂账,逐个销号”式管理。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做好自查和落实整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二)定期开展水质监测。

省生态环境厅每年第二、三季度组织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开展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等4项指标在内的水质监测,并于监测次季度首月10日前,向生态环境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上报上一季度水质监测数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分工任务,落实有力举措,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项目化推进,清单式管理”要求,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每年年初确定年度目标、工作计划和措施,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治理进展情况,年底将治理落实情况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报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严格考核问责。

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城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治理负总责,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责任落实不力、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要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组织部参与)

(三)加大资金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要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支持黑臭水体治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结合实际创新资金投入方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行并合理盈利,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严格征收使用管理。在严格审慎合规授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为市场化运作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探索开展治污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规范开展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筹备组、江苏证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审批流程。

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支持和推进力度,在科学决策论证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的同时,对报建审批提供绿色通道。(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信用管理。

将从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纳入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列入黑名单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六)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科研攻关和技术支撑,提炼实用成果,总结典型案例,推广示范实用技术和成功经验。加强技术指导,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指导文件,及时解决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公众参与。

积极做好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广泛宣传黑臭水体治理的措施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城市黑臭水体问题,保障群众知情权,提高黑臭水体治理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群众参与度。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治理成果,鼓励群众监督治理成效,形成全民参与治理的良好氛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设区市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治理任务清单,组织推进所辖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全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年度清单由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联席会议负责印发。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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