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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附全文)

时间:2019-01-14 10:20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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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广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到2018年底,南宁市基本完成建成区市政道路排水管网排查,对能立即整改的问题立行立改,整改到位,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完成方案制定,采取应急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力争消除比例达到90%;到2019年底,南宁市开展排水管网整改建设,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0万吨/日以上,除南宁市以外其余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底,各设区市建成区水体基本实现长制久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城〔2018〕7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 态 环 境 厅

2018年12月28日

广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18〕10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83号)精神,严格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提出的整改要求,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巩固近年来的治理成果,加快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18年底,南宁市基本完成建成区市政道路排水管网排查,对能立即整改的问题立行立改,整改到位,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完成方案制定,采取应急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力争消除比例达到90%;到2019年底,南宁市开展排水管网整改建设,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0万吨/日以上,除南宁市以外其余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底,各设区市建成区水体基本实现长制久清。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加快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程。

⒈ 控源截污。推进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提质增效。推动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以及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全面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所截流生活污水尽可能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达标后排放,现有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要加快新、改、扩建设施,对近期难以覆盖的地区可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处理设施。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或因周边市政管网不完善、不按环评要求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新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研究制定排污口管理相关文件,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协调好跨区域权责关系,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通过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入河湖排污口,不断加大整治力度。(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全面推进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办公楼与市政雨污水管道错接、混接改造。城市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严格执行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处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湖量。(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城市建成区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规定排污。对无排污许可及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工业污水排放要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设施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要组织评估现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对设施出水的影响,对导致设施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于2019年6月底前清理。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禁止偷排漏排行为;入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后,接入工业园区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北海、防城港、钦州三市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应于2020年底前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使用。(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改善城市水体来水水质,严禁城镇垃圾和工业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避免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产生负面影响。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规定排污。(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⒉ 内源治理。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在综合调查评估城市黑臭水体水质和底泥状况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实施清淤疏浚方案,既要保证清除底泥中沉积的污染物,又要为沉水植物、水生动物等提供生存空间。要在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其进行处理处置,严禁在沿岸随意堆放或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其中属于危险废弃物的,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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