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风险评估与源头防控。完善企业及工业园区环境风险排查制度,推进环境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实施环境风险源登记与动态管理。对全市范围内重点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及重点行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
严格环境风险预警及预案管理。强化重污染天气、饮用水水源地、有毒有害气体、核安全等风险预警。推动建立环境应急与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预案一体化的管理机制,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石油化工等行业应急预案管理。
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管理。深入推进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健全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实施环境应急分级响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与协调制度,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
加强风险防控基础能力建设。健全全市环境风险源、敏感目标、环境应急能力及环境应急预案等数据库。构建生产、运输、储存、处置环节的环境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政策支持系统,加强专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能力建设。
第二节 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
加强涉重企业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重金属排放企业监督性监测制度,加强对咸宁市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排污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检查物料的管理、重金属污染物处置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等。
严格控制重金属排放总量。严格控制重金属排放总量,针对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及重点防控行业(电镀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电子电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及重点企业分别制定控制对策。
完成重金属排放量削减目标。根据国家控制指标,制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年度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计划。探索重金属排放量置换、交易,实现重点防控的“五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零增长。
深化重点区域分类防控。加强涉重企业重金属污染源及周边大气、水体和土壤重金属环境监测,自2017年开始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2018年底前,建立覆盖全省的重金属环境监测体系。推进综合整治防控示范。
第三节 提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水平
推进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提高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严厉打击非法买卖等行为。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
开展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专项整治。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和综合利用调查,全面掌握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建立危险废物重点清单并动态更新。严格限制可利用或可焚烧的危险废物进入填埋场,到2020年,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提高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水平。依据《咸宁市危险废物处置经营项目布点规划(2015-2020 年)》,强化对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填埋场、污泥干化处置场等危(固)废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全面实施危险废物在线申报登记。
第四节 提高化学物质识别防控水平
加强化学品管理能力建设。建立相关基础数据库和专业化技术支撑平台,进一步提高有毒化学品、新化学品、高环境危害高健康风险化学物质的分析测试、危害鉴定和风险评估能力,落实各项信息公开要求,建立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全面提升化学品管理能力。
对高环境危害、高健康风险化学物质实施管制。加强对持久性有机物、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以及回收环节的管理。对高风险化学物质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禁止轻芳烃(包含苯、甲苯、二甲苯)在农药行业的使用,全面禁止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在农药、印染、皮革行业作为溶剂使用。2019年起,禁止硫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酸氟(除消防等领域外)生产、使用和进出口。2020年起,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饮用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的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污染风险。
第五节 严格核与辐射环境风险
建设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市、县(市、区)两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建立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协调运转的统一监督管理新机制。根据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和权限,建立并逐步健全由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快速、高效的辐射安全应急预警体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完善辐射源管理机制。健全和规范各级电磁设备设施,建立完善电磁辐射环境管理体系。加强对输变电、广电通信、雷达、移动通信基站等设施电磁辐射安全监管,确保电磁辐射平均水平不超过国家限值。妥善处理辐射环境投诉,依法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完善闲置或废弃放射源收贮管理制度。严格要求涉源单位建设规范的放射源存放点,保证贮存的安全。严禁涉源单位擅自转让、转移、处理闲置或废弃放射源,对闲置或废弃的放射源必须及时按规定移交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或返回生产厂家,杜绝放射性事故的发生。
第六节 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障环保事业健康发展
加强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细化考核内容,继续做好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环保目标考核。结合各部门环保方面的职责,开展对市直部门环保责任考核,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步伐,重点从人员编制、环境执法经费、执法用车及办公用房等方面达到标准化要求。积极推进“法治信访、阳光信访、责任信访”,落实信访系统日常管理机制,提高12369环保热线及微博微信平台运行效能,确保举报、投诉信息动态监控,保证12369信息传递畅通,环境污染投诉及时处理。
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湖北省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和考核验收办法》,从人员编制、经费、业务用房、仪器设备配置等方面,使咸宁市及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完善工作程序,健全应急监测体系,组建起一支快速反应的应急监测队伍,为处置环境污染事故提供决策依据。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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