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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发布

时间:2024-07-16 10:24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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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备专人或者委托专业队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保养及维修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

(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予以公示,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三)定期巡视、检查、保养和维修设施,减少渗漏、溢流,定期更新防蚊网等易老化装置,保证二次供水设施状态良好、运转正常和供水安全。

(四)保持泵房环境卫生清洁,地面无积水。泵房不得存放垃圾,不得堆放与二次供水无关的物品。

(五)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巡查、保养、维修、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结果以及投诉处理等情况记录存档,并定期公示。

(六)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相关的其它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已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管理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供水设施。

(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及时报告供水企业。

(三)供水企业因巡检、养护、维修、更新改造二次供水设施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使用物业专有部分时,物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且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四)负责泵房外的公共区域的安保及环境清洁卫生。

(五)其它应尽职责。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实行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应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发生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并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水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水质监管制度,确保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规范性台账。

(二)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三)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检测结果及时向用户公示,并向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市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五)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查明情况,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消除影响,并及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专业清洗消毒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清洗消毒人员的管理,从事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及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保证清洗消毒后二次供水设施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建立清洗消毒档案,对每次清洗消毒情况进行登记,并接受城市供水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保证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材料符合卫生要求。

(四)与二次供水单位签订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

(五)每次清洗消毒完毕后,必须由经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水质检测机构")现场取水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检测结果应报城市供水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从事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的专业单位,必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方可承揽检测业务。

水质检测机构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时,应现场提取二次供水设施的出水水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

水质检测方法、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及水质卫生标准执行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

水质检测机构接受二次供水单位委托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的,其检测费用由水质检测机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六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建立本地二次供水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供水企业应将二次供水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与供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二次供水设施远程监控平台衔接整合,通过大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档案,录入二次供水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办理正式用水时,供水企业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基本情况和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同步录入信息系统。县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审核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档案信息的录入与更新情况。

专业清洗机构完成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并取得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后,应当将清洗消毒信息和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录入二次供水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系统回执提交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专业清洗机构应当将回执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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