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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发布

时间:2024-07-16 10:24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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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本《办法》共十章四十二条,包含总则、设施建设管理、设施移交管理、运行维护管理、水质管理、日常监管管理、收费管理、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十部分内容。详情如下: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市政办发〔2024〕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邵有关单位:

《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日

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规范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水量,切实保障城市居民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根据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二次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等3项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湘建科〔2020〕94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20〕180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消毒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结算水表及泵房的安防系统、水质监测及远程监控等附属设施(含泵房环境要求),不包括消防、直饮水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邵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城,下同)建成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清洗消毒、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市二次供水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及时解决二次供水工作中重大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属地责任主体,负责协调推进二次供水管理工作,落实相关财政补助资金。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以及二次供水执法工作,二级机构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二次供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二次供水卫生督导检查工作和水质卫生抽检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职责范围内二次供水项目资金需求,落实财政补助资金。

市、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成本核算,针对已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运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依法将其二次供水运行、维护、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终端水价。针对未移交给供水企业运行管理的,其运行维护费通过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选用涉水产品等设备材料质量进行监管,定期进行抽检。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企业对接,组织开展新建项目二次供水设施规划设计阶段的审核。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纳入施工许可范围二次供水设施施工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工作,协助办理小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等手续。

市、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执行治安保卫、反恐防恐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城市供水企业作为主体实施单位,依照各职能部门的要求开展二次供水管理工作,负责落实企业配套资金,二次供水方式设计方案审查,工程实施及质量监督,强化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开展项目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对项目施工准备、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进行规范监管和组织协调,负责二次供水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施建设管理

第四条  新建二次供水项目工程实施前,应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城市水源、水厂、管网等设施现状,合理选择二次供水方式,促进节能降耗。

新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需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执行设计、施工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其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对新建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鼓励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

第五条  新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设置专用泵房、水箱(池)、水泵、阀门、消毒装置、压力容器、供水管道等,不得与消防等非饮用水系统混用。禁止在公共供水管道及与其连接的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六条  二次供水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监理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监理和施工工作,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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