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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发布

时间:2024-07-16 10:24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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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2010)、《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DBJ 43/T353-2020)等标准和规范以及"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的意见,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确保供水安全。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应参与含二次供水设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或规划方案评审。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随主体工程同步上传至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湘建设〔2018〕254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湘建设〔2021〕59号)有关内容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抽查、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时,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设计与施工纳入重点监管内容。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在施工期间应指导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落实技术要求。

第八条  对于既有建筑二次供水设施,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供水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对不符合现行技术、卫生、安全防范要求的二次供水设备设施,要限期整改。

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要与户表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安全卫生防范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推行封闭管理模式,切实提高安全供水保障能力。

既有建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由业主委员会或管理单位向城市供水企业申报,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年度改造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市辖三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对于国有企业提供供水服务的职工家属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根据国家有关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要求落实;对于"无物业、无业主委员会、无管理单位"的老旧居民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政府和供水企业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非居民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所有权人承担;对在用的其他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所需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政府财政、城市供水企业共同承担。

第十条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DBJ 43/T353-2020)的规定组织验收,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整改,达到标准要求,否则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完成后二次供水建设档案应向城建档案馆合格移交,确保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数据完整。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及所采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质量要求,应保证饮用水水质不受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在施工中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材料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卫生要求。

第三章  设施移交管理

第十二条  现有二次供水设施申请移交城市供水企业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要求;

(二)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完全分离;

(三)水费全部结清;

(四)二次供水设计图纸、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资料、庭院管道设计图纸及标识、二次供水用户信息等资料齐全。

第十三条  积极推进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管理工作:

在建和新建项目二次供水工程应按照《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DBJ 43/T353-2020)建设,并严格落实"三同时"原则,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须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供水管网及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辖区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并将相关文件档案、建筑信息模型材料以及验收资料统一移交给供水企业。

存量和改造完成后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市地方标准,且手续完备、不存在产权争议、符合移交条件的二次供水设施,经业主共同决定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供水企业应当接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二次供水设施和相关资料移交工作。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由其负责后续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前仍由原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移交后由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保修期内,二次供水设施保修责任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不因移交供水企业管理而转移。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保修期自移交供水企业管理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承接二次供水运行维护业务时,应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受委托承担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的供水企业应与委托方签订二次供水服务协议(合同),协议(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二次供水服务具体事项、服务质量、治安防范措施、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次供水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积极鼓励供水企业逐步将设施的管理延伸至居民家庭水表,推行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对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专业运行维护。

对改造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

对现有运行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由业主自行决定是否将设施管理委托给供水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可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业务委托给供水企业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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