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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发布(附全文)

时间:2019-01-22 16:11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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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印发《青海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到2019年底,地级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得到全面深入巩固,西宁市、海东市城市建成区无新发黑臭水体。到2020年底,设市城市和州府所在地县城建成区环境基础设施短板进一步完善,城市水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实现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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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详情如下: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建城〔2019〕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8日

青海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决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有效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构建和谐宜居的城市水生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建城〔2018〕10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认真落实省委“一优两高”战略部署,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聚焦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以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大防治和治理力度,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推动城市水体长制久清,确保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无新发黑臭水体,城市水环境和水生态显著提升,还给老百姓水清岸绿、鱼翔浅底的景象,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系统治理。结合各地自然环境特点、水体特征、黑臭诱因和前期治理成效,从实际出发,遵循治污规律,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关系,重点抓好源头污染管控和长效机制落实,整体施策、系统治理。

多元共治,形成合力。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强化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体制,密切协作、上下联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确保工作顺利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考核。

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结合,既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实现黑臭水体消除目标,又通过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环境问题。

群众满意,成效可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黑臭水体治理效果与群众的切身感受相吻合,赢得群众满意。对于黑臭现象反弹、群众有意见的,经核实重新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继续督促治理。

(三)主要目标。到2019年底,地级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得到全面深入巩固,西宁市、海东市城市建成区无新发黑臭水体。到2020年底,设市城市和州府所在地县城建成区环境基础设施短板进一步完善,城市水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实现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二、巩固治理成果,防止新发城市黑臭水体

(一)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提质增效”。以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为根本,加大污水收集力度,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加强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和破损修复,全面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推动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近期难以覆盖的地区可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已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区域,同步实施排水管道进入地下综合管廊。科学建设沿河截污管道,所截生活污水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集中统一处理达标排放。有序实施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全面提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新建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到2020年,西宁市、海东市建成区基本实现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参与,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玉树市和州政府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城市(县城)建成区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工业污水要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依法依规执行。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组织排查现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评估对出水水质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整改。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禁止偷排漏排行为,入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后,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三)有效削减溢流污染。科学选择城市排水体制,降雨量200mm以上的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原则上实行雨污分流。因地制宜推进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截留与调蓄的污水应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或进行快速净化处理后排放。全面推进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稳步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加强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有效减少城市面源污染。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等进行海绵化改造建设,从源头解决雨污管道混接问题,减少径流污染,逐步降低污染物入水体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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