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5 创新水务投融资体制
强化价格监管、投融资监管、服务监管,明确市场准入、退出的步骤和机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筹资、市场运作、产业发展的水务运行机制。完善市场化投融资机制,扩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范围,完善BOT、TOT、BT、PPP等水务投融资模式的配套政策,探索FEPC、EPC+OM等新型投融资方式,适度提高社会投资比例。以黄沙河流域东城项目、长安新河工程为试点项目,探索以流域为单位进行整体设计,将流域内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河流治理、污水厂网、污泥处置等统筹考虑,推进采用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放宽市场准入标准,打破私营企业进入水务市场壁垒,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水务工程,在石马河、茅洲河等流域探索以盘活两岸土地价值推进流域综合治理方式,将流域内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河流治理、污水厂网、污泥处置与土地开发利用等统筹考虑。对事务性管理服务项目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建立价格形成制度,建立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供水成本的价格机制,推进自来水与原水价格改革,扩大阶梯水价差,简化水价分类,研究建立自来水价格与原水价格联动机制。逐步探索由运营企业、用户开展支管建设,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到全部管网建设的模式。做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积极申报国家政策性银行投放的专项建设基金,加快项目实施,切实发挥基金拉动作用。
6.2 强化水务管理
6.2.1 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制度。2020年东莞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22.07亿m3以内。结合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对东莞市“十三五”期间用水总量控制的额度,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分配修订工作,制定镇街水量分配总量控制目标。严格按照《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所确定的原则开展取水审批工作;加强取用水计划管理,向取水户下达年度取水计划,落实取用水统计制度和取水计量制度,推进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
落实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管理。2020年东莞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7%,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保持0.550。完善各行业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建立取用水大户监管机制,全面落实梯级水价政策,建立超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制定非居民用水超额累进加价方案。对重点行业推行节水工艺、技术措施,重点对高用水的电力、冶金、石油化工、化学、纺织和造纸等工业以及污染排放大户,按制定的节水标准,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大力推进节水“三同时”制度,把好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竣工验收关。实行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节水产品。
建立水功能区管理协调机制。建立水功能区分级划分及调整机制,在省水功能区划基础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完善本市水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水功能区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建立水功能区约束保护机制,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使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布局、水污染防治、城市建设中相关涉水行为与水功能区划相协调,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建立水功能区划社会公示机制,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向社会公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功能区管辖权限在水功能区边界进行立碑,设立明显标志。
建立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制度。按照水功能区管理权限,根据批准的最小流量及水功能区水质要求,严格核定水功能区的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开展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基本依据;建立健全水功能区监测站网,对水功能区水质、水量实行同步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严格控制各水功能区入河排污总量。根据市环保局下达的各镇街排污削减任务计划,对相关镇街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限批。
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监督机制。按照《东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成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考核实施方案,明确镇街(园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责任,加强对各镇街(园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主要约束性指标,“三条红线”管理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各镇街(园区)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用水效率公告制度,定期公布东莞市及各镇街(园区)有关用水效率指标,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举报各种浪费水资源及污染、破坏水环境等违法行为。
6.2.2 创新河湖管理模式
推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的“河长制”, 效仿部分省、市在水资源管理责任制方面的做法,在市主要河流试行“河长制”,即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各级政府一把手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污染治理的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对石马河、茅洲河、水乡经济区、东引运河、寒溪水等重污染流域治理实行“河长”责任制,按照政府对本地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要求,由各镇街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本地区内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颁布“河长制”实施办法,划定河道责任范围,明确具体职责,制定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将主要目标、任务和工程纳入“河长”政绩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6.2.3 加强水务建设管理
加强水务建设项目全过程质量管理,健全水务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立水务市场化监管体系,把水务市场化监管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规范城市水务市场秩序,提高水务运营效率。建立健全水务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立水务市场主体信息库和动态记录更新体系,建立激励惩戒机制和定期通报制度;对信用记录不良的市场主体加强监管,提高水务市场主体的整体素质、责任意识和运作水平。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合同监管体系,强化对企业的契约管理和水务工程项目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完善特许经营合同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建立科学的监督、考核机制,对水务工程前期、建设与运行各环节的实施情况跟踪分析,及时明确责任主体,强化技术支撑,完善考核体系。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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