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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布《环评文件审批及自主验收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11-22 13:50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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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省环保厅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对标先进省份,创新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监管机制,服务“放管服”审批改革,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于10月28日前文字反馈省环保厅环评处(电子版传邮箱)。

联系人:何素娟曹子洲87908515(传真)8780216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0月20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环评价文件审批

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定,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四、环评文件依法受理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简化后的内容可包括: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4、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建议;

5、污染物总量控制;

6、评价结论。

五、环评文件编制及公众参与。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评文件,并在向审批机关提交环评文件报批前,依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内容,咨询专家意见、听取公众意见,形成公众参与说明材料,与环评文件一并报送。

六、环评文件审批应向审批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向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

2、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文字版、电子版;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类项目提供,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

4、对产能过剩行业,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

5、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鼓励网上远程申报。

通过网上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申请人可根据地方审批主管部门网上报送、受理办理指南,按要求进行资料上传。

通过网上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通过电子邮件或约定的联系方式,将受理结果信息及时转达申请人,其申报材料的文字版可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材料寄送、报送至审批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

八、受理信息公开。

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批部门在作出受理决定后,受理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有关项目信息须向社会公开,征询公众意见(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九、内部征求意见。

审批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征求内部有关部门、同级水利海洋等行政主管、下级审批主管对总量和标准的确认等,以及京津等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控要求须征求其环保部门意见的,可通过发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征求相关方意见,相关方应于接到函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水源地保护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土地及矿产规划等各类颁布实施的规划,应由有关环评编制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在充分调研和资料搜集的基础上确定。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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