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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前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弊端

时间:2009-11-20 14:14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娄性义

评论(

  据悉,广东省物价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于2009年9月1日起试行。办法强调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得计入污水处理成本。实际远不只折旧,还有处理设施闲置、超员、增加能耗等问题。办法称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什么是社会公允水平,就是要符合国情、省情以及当地的实际。
  
  在不同场合有不少业内人士呼吁,县及县以下乡镇建污水厂不宜超前建设。但以出台法规加以限制的广东是第一家,明确要求建设污水厂要考虑当地实际污水处理总量,不鼓励过度超前建设。实际上超前建设的不只是广东才有。

  我国大中城市的污水厂建设得差不多了,现在已进入县及建制镇一级建污水厂了,经济发达地区有的乡及人口集中较大的村也在筹建分散式的小型污水处理设施。一般县城有几万至十几万人口,日产生几千至一万多方污水。可是在规化建设污水厂时,远期两三万方、近期一万多方的规模,与实际相差很大。如某县城连流动人口在内不到十万人,在2002年做可研和建设时,远期定两万方,当年建成日处理一万方的污水厂,至今2009年七年过去了日产生污水实际才5000至7000方(夏季多冬季少),按其城镇规化和人口增长还要6至7年才能达到日产一万方的污水量。在这十多年的时间里,闲置的那部分处理设施的折旧、多付出的能耗、超编人员的工资福利、超额的管理费等都要分摊在现有的污水量头上,使污水处理费大幅度增加。必然加大地方财政负担,这样的超前建设并增加处理费的结果,要么建不起要么建了运行不起,同时民企难以介入,招商引资困难,引来了也难以操作,矛盾不断。
  
  建设县及县以下小型污水厂,要推广分散式或模块化的模式,按实际污水量建设。假定要建日处理一万方的污水厂,总投资1500万元,目前实际只有6000方,可选用日处理500至1000方的单体处理装置或构筑物进行组合,一般处理工艺前段预处理的集水井、格栅、除砂器和调节池等,可按一万方规模建,它约占总投资的1/3为500万元,后段生化处理部分占2/3为1000万元,按实际污水量6000方建设,投资600万元,未达规模的4000方污水在以后逐年按增加的污水量增添处理装置,以滿足增加污水量的处理。这样初次投资就可少投400万元,用于以后的逐年投资。假定七年达到一万方规模而是平均增长并平均投入。七年共少处理500多万方污水,电耗按每方0.30Kwh计,则节电150多万Kwh,电价0.79元/Kwh(以不变价格计)则节省电费近120万元。折旧按平均25年计,如果是按一万方建,则每年的折旧费为为57万元,七年共汁399万元,如果按模块化建则七年可节省折旧费60万元,两项合计为180多万元,如果一个省有30至50个县按此建污水厂,全省一年节省多少钱?全国又节省多少钱呢!我国除东部沿海地区县级财政好一些,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县域经济都还比较困难,还是要能省则省,少花钱多办事为好。

注:此文作者为中国水网专家、青岛理工大学教授娄性义

编辑:周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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