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水环境压力的日益紧迫、排水标准的更趋严格,大量已建污水处理厂又面临着升级改造的压力,需要再次进行BOT运作。对于已经采用BOT、TOT、委托运营等方式实施的污水处理厂,原有的投资运营商具有承担改建项目的优先权,但由于改建后的污水处理工艺、进出水水质要求等重要边界条件都将发生巨大变化,相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以及原有的《特许经营协议》、《污水处理服务合同》等都不再适用。为加快项目运作,政府和投资人都会选择直接谈判的方式促成双方继续合作。为保证谈判顺利进行,加速实现再次合作,政府与投资人必须在合作互利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在谈判的各个阶段,双方应共同遵循双方共赢和风险分担的原则。江苏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马洪风指出,在一对一的谈判背景下,改建BOT项目谈判的难度和深度要远远大于公开招标的BOT项目谈判,谈判重点和内容也有很大不同。根据江苏现代的实践经验,污水处理厂改建项目BOT谈判的关键要素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明确边界条件
原有的污水处理厂经过改建之后,很多招商边界条件都发生了变化。因此对于改建BOT项目而言,需要重新明确边界条件,包括项目特许经营期、前期费用、人员数量、税收优惠、土地使用、建设期、保底水量、设施拆除等一系列重要事项。
重新确定水价
改建BOT项目水价的重新确定是双方谈判成功与否的最关键因素。新水价一旦重新确定下来,则可表示改建BOT项目谈判已经成功了一大半。新水价的核定涉及到诸多因素,如原有的水价,改建新增投资、拆除资产以及运行成本的变化等,制定合理的水价首先需要双方对原有水价的测算,新增水价的成本以及污水处理厂最近几年运行的水价成本都非常熟悉;其次,需要双方明确新水价的测算方法,是使用原有水价加成的方法,还是重新利用收益法重新进行测算,应根据项目的具体特征和测算难易、可行性程度而定,当然,可以使用两种方法进行互相验证。
加强政府监管
环境压力的加大在不断强化政府责任,这也是大势所趋。我国各个地方也不断出台地方法规、条例等,明确政府监管的重要性,并将之合法化。如江苏省2007年出台的“江苏市政公用事业管理9项制度”,对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用项目的监管涉及到招投标、公益董事、成本监督、中期评估等多项内容。然而,政府监管在以往的污水处理市场化项目中往往未引起足够重视,涉及内容较少。在改建项目谈判中,政府可以借机完善监管内容,既要细致,又要与投资人能达成一致。因此,谈判需要双方明确各自的立场和定位,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各自的职责,合理完善监管内容,使其有理有据,不影响到投资人的正常运营管理。
完善原有法律文件
改建BOT项目谈判另一重要内容是对原有的《特许经营协议》、《污水处理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正。原来的法律文件由于签订时间较早,版本不完善,内容缺失等,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双方都迫切需要对法律文件进行修正。法律文件的谈判也是一个纠偏的过程,其中的任何改动都会重新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风险的承担等,具有非常重要和长远的影响。
编辑:周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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