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费”的方面:收费有边界,服务有分类。首先,公用事业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对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以及市政管网与建筑区划红线连接处,则区分了基本服务与延伸服务,其中,基本服务大多取消收费,同样以供水为例,取消各地供水企业及其所属安装工程公司向用户收取开户费用,验收接入环节费用,连接到公共供水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而对于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而产生的延伸服务,则可以明确保留,但需实行明码标价和清单管理,并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如此一来,就可以在规范基本收费、减轻用户负担的基础上,仍为公用事业单位保有合理收益空间,有助于公用事业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明确了政府、企业、用户三方的权责关系。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价格调整不到位的部分由地方政府予以补贴;实际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则依规计入定价成本,成为“价”的一部分;应由用户承担的部分,则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分摊或其他形式。
对于基础服务及竞争性环节,进一步放开市场准限制,促进公平竞争。具体表现为:推进跨地区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促进提质增效。支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混合经营等各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打破市场垄断。创新公用事业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各地推进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
其次,更加注重通过行业标准,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信息公开。
通过健全行业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以增强行业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水平。此外,还对办理流程的简约化、标准化,服务的透明化,信息公开化提出要求,注重提升用户感知。
以上为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比较核心的两方面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稿中提到的目标完成日期为2025年,距今有5年时间,并且在一些条款为各地留有因地制宜的发挥余地,是各地理顺相关机制,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推动公用事业发展的好时机。
但是在落地的过程当中,还有一些地方值得我们思考:
1. 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权责关系界定不够具体,还需要健全的政府补贴机制支撑。《意见征集稿》对于在公用事业方面,政府应该承担的费用范围划定较为广泛,但在实际落地过程当中,则需要包含细节化内容的相关规定,明确表明具体哪些部分,政府应该进行承担,哪些部分政府应予以补贴,补贴的力度又当如何。
2. 价格机制从概念到落地实行还有很多实际问题,需要政府在过程中予以明确支持指导。《意见征集稿》中对一些应取消的费用划定的较为清晰,各地执行起来会相对顺利、快速。但是在价格机制尚未理顺、调价节奏相对缓慢的当下,为了保障公用事业单位可持续发展,还需地方政府提供支持,并尽快理顺价格机制,如动态调整机制、具体激励机制,让公用事业产品价格进入健康轨道。为此,E20供水研究中心也一直致力于水价机制研究,并试图推动各地水价机制改革落地工作。
3. 公用事业单位向服务型企业转型之路,需要专业的第三方评价体系。《意见征集稿》对如何提升公用事业单位服务水平指明了大致方向和路径,但是我们对一家企业进行服务水平判断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了解行业整体的服务水平,在搭建自身服务质量体系的同时,还需要一套能够适用于行业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相关阅读:三次升级《供水服务评级指标体系》,打造行业标杆一直在路上),从而才能从长远的角度提升我国整体公用事业服务水平。
4. 《征求意见稿》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但是我们需要知道,除了降低公用事业不必要的相关费用、减少流程、压缩环节之外,更重要的是需要政府进行科学合理的整体统筹,系统性地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为商家营造良好的政策、经济、社会环境(相关阅读:收藏|聚焦“获得用水”,30家水司共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方向!)。
关于《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深度解读,近期将在“E20供水圈层”公众号推出,敬请关注!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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