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电价机制。结合国家电力体制改革,逐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完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用户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机制。深入研究并逐步解决政策性电价交叉补贴问题。
(三)完善配气价格机制。城镇配气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加快核定独立配气价格,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配气价格统筹考虑。
(四)完善供暖价格机制。城镇集中供暖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合理制定热力销售价格,稳步推进供暖计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地区热力销售价格要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对热电联产的,应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
五、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在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确需保留的少数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项目,完善定价和成本监审办法;对实行市场调节的价格或收费,严格规范经营者行为。
(一)明确可保留的收费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用户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等,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和清单管理,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老旧住宅或小区水电气暖等改造工程,改造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进行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制定完善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明确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收费,要合理确定利润率,偏高的要尽快降低。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各地应参照当地大工业输配电价中的基本电价水平,并根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合理制定。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继续减免系统备用费。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
(三)规范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具备表计条件的,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严禁加价。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转供主体可暂按国家规定销售价格向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缴纳费用,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费用。配套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和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或租金解决,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水电暖费用中加价。对暂不具备条件,建筑区划红线内尚未移交供水供电供暖企业管理的庭院管线及设施,其运行维护费用,可采取实行趸售价格、通过合理分摊等方式解决,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各地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各种形式的强制服务、捆绑收费。
(四)严禁各种垄断行为。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违反《反垄断法》,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垄断行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
六、提升服务水平
建立健全行业技术标准和服务质量标准体系,推动企业不断提升优化服务质量和效率。
(一)健全行业技术标准体系。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运营主体资质认定等制度规定,形成一揽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统筹好不同领域标准的衔接配套,做到不留死角。相关技术标准应做到简明、实用、可操作。细化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对设计规范、材料标准、施工工艺、地下掩埋工程验收方式、验收受理时限等进行明确规定。对于已有技术标准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及时调整不合理规定;对于尚无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快出台。
(二)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放管服”要求,制定完善相关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对公用事业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企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整体服务质量。
(三)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简约、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履行承诺制度。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实现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多项业务在一个窗口或网上办理,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提升用户服务体验。相关企业要不断优化缴费方式,建立健全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成本及价格信息,公布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七、改善发展环境
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放开经营服务市场,加快形成公平开放、竞争有序、行为规范的市场环境。
(一)提升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包括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排水、供水、燃气、电力、供热管线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在审定地块出让或划拨方案时,地块应达到确定市政配套工程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等条件,在确认满足条件后方可出让或划拨,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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