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推动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用户负担,促进相关公用事业行业可持续发展。E20研究院第一时间对其进行解读,发现两方面亮点,并提出四点思考。关于《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深度解读,近期将在“E20供水圈层”公众号推出,敬请关注!
公用事业是指具有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共享的基本特征的,服务于城市生产、流通和居民生活的各项事业的总称(通称城市基础设施或市政服务事业)。大至国防、义务教育、救灾,小至收费停车场、景点公园等均属于公用事业。而与民生高度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以及由这些所衍生出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也在公用事业的范围之内。
在我国,大部分城市公用事业由国家或城市财政投资兴办。经营管理方式则根据公用事业的性质和城市的具体情况而不同。城市自来水、电力、煤气、供热和公共交通事业,归市政府所属的公用事业部门领导,由独立的专业公司经营,实行经济核算制;邮政通讯等采取营业性的经营方式,由独立核算企业负责经营;城市环境卫生则由城市维护费开支。
这些部门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的服务是有偿的,即依据提供服务过程中的物质消耗和劳动消耗,向享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即公用事业收费。公用事业的一个主要特点在于其自然垄断性,导致市场对价格的影响非常有限,企业和居民(使用者)只能被动地接受价格。另外公用事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一般是直接从生产到销售,中间没有流通环节。因此政府对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一般都进行控制,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管理形式。根据公用事业的排他性及竞争性属性不同,不同类型的公用事业对价格的需求和管理方式也有所区别(见下图):
价格机制的合理应用有利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减轻用户负担,同时提高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我国市政公用事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价格机制最早可追溯至上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早期的价格机制已不能满足公用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要求,近年来迎来改革高峰。
如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到“清晰界定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保证行业可持续发展,满足多元化需求。全面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推行供热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推动了市政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以及“统筹运用环保税收、收费及相关服务价格政策,加大经济杠杆调节力度,逐步使企业排放各类污染物承担的支出高于主动治理成本,提高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的积极性。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的处理服务费用与污水处理效果挂钩调整机制,对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实行鼓励性价格政策。”
2018年,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出台。提出了“全面推行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完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政策”。E20研究院也就该政策进行了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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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再次集中公开了多个政策的征求意见公告:
为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推动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用户负担,促进相关公用事业行业可持续发展,《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用户负担,促进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行业可持续发展,现就清理规范相关收费、推动提升行业服务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是城镇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先导性和自然垄断性,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城镇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我国城镇公用设施建设快速发展,公用事业市场化积极推进、多元化投资结构逐步形成,运营能力不断增强、服务覆盖率和服务质量持续上升。但公用事业服务领域还存在部分地区服务收费项目多、标准偏高、行为不规范,市场发育尚不充分,部分企业服务意识不强、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主要原因是公用事业改革不到位,相对垄断地位仍然突出,价格机制尚未理顺、政府补贴不到位,相关主体权责边界不清,成本向用户转嫁,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建设滞后,监管不到位。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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