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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 技术规范》开始征求意见

时间:2019-09-17 09:55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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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报告和记录代替纸质文本存档。

c) 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对监测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3号)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HJ 8.2)等规范文件。电子档案的管理要求可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和《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GB/T 17678.1)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5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5.1采样及现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1 环境空气和废气

5.1.1.1 空气和废气监测采样应严格执行GB 5468、GB/T 16157、HJ/T 55、HJ/T 194、HJ373、HJ/T 397、HJ618、HJ 664、HJ 691、HJ 732、HJ836等标准及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采样的相关规定。

5.1.1.2 采样前应对工况条件及环境条件进行确认,判断其是否满足监测要求。保证采样平台、工作电源、现场使用化学试剂、记录表格、安全防护用品等监测条件的充分准备。

5.1.1.3 采样使用仪器设备相关配件应齐全,注意对仪器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按照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仪器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仪器进行检定、校准及监测前后的现场校准,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1.1.4 监测断面及点位的布设、采样频次及时间的确定应符合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5.1.1.5 监测人员应经培训,并进行能力确认。

5.1.1.6 采样方法、参数的确定、样品采集、运输与交接、样品保存及结果计算应符合相关方法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5.1.1.7 现场监测质量控制应按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

a) 与监测结果直接相关的气象条件、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运行工况、生产与净化设备信息及其他参数应现场及时记录,不得随意涂改。颗粒物、烟尘、粉尘、烟气等采样记录须附仪器机打记录。

b) 严格按照相关方法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和校准。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内的工作计算器具,必须按期送计量部门检定,检定合格,取得检定证书并确认后方可用于监测工作。排气温度测量仪表、斜管微压计、空盒大气压力计、真空压力表(压力计)、转子流量计、干式累积流量计、采样管加热温度、分析天平、采样嘴、皮托管系数等,至少半年自行校正一次。测氧仪等使用频率较高的设备应每季度检查校准一次。定电位电解法烟气测定仪及烟尘采样仪采样流速应在每次使用前后进行校准。

c)仪器设备的质量应达到相关方法标准及技术规定要求。采样前对微压计、皮托管、烟气采样系统进行气密性检验;空白滤筒称重前对外表进行检查;采样前后称重时,必须进行天平校准。

d)使用吸收液采集气态污染物时,应定期对吸收瓶抽检。每批已清洗的吸收瓶抽取5%检测其待测物质,抽检要求按照相关方法标准及技术规定执行。

e) 排气参数、颗粒物、气态污染物的现场采样及样品的处理及分析等质量控制应符合相关方法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5.1.2 水和废水

5.1.2.1 水和废水监测采样应严格执行GB/T 14581、HJ/T 52、HJ/T 91、HJ/T 92、HJ/T 164、HJ/T 373、HJ 493、HJ 494、HJ 495等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采样部分的相关规定。

5.1.2.2 废水采样前应对工况条件及环境条件进行确认,判断其是否满足监测要求。

5.1.2.3 采样仪器与设备、样品容器及材质、容器洗涤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和方法标准对监测项目的采样要求。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等现场测试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校准,经确认合格后在有效期内使用,在两次检定/校准期间应进行期间核查。监测前后需对现场测试的仪器进行现场校准,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1.2.4 监测断面及点位布设、采样周期及采样频次应按照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废水样品采集应根据废水污染物类别(一类污染物、二类污染物)按照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监测点位,保证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5.1.2.5 采样人员必须通过岗前培训,切实掌握采样技术,熟知水样固定、保存、运输条件。

5.1.2.6 样品采集和保存应按照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对采样时的样品状态进行描述。单独采样或现场添加保存剂的项目应在采样记录中明确。采样量应满足监测项目分析要求,并有样品唯一性标识。

5.1.2.7 样品运输应有专人负责,按照相关方法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采取低温保存措施。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防止震动和碰撞,避免玷污、损失和丢失。

5.1.2.8 按照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对样品进行标识和记录,采样标签上应记录样品的来源和采集时的状况(状态)以及编号等信息,然后将其粘贴到样品容器上。采样记录、交接记录与样品一同交给实验室。

5.1.2.9 现场监测质量控制应按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

a)监测采样时每批次应采集不少于10%的现场平行样;每批水样,应选择部分项目加采全程序空白样品,与样品一起送实验室分析。

b) 现场监测人员应当记录与监测结果直接相关的气象条件、环境条件、企业运行工况等。要记录所有样品的处理及保存步骤,测量并记录现场温度。一些物理和化学参数如pH值应现场测定,或者尽快测定。

c) 应定期对样品容器的清洁度进行抽检,其空白值不能超过待测项目方法的要求。

d) 样品保存剂如酸、碱或其他试剂在采样前应进行空白试验,其纯度和等级必须达到分析的要求。

e) 微生物采样的容器应预先经灭菌处理;各类采样容器应按测定项目与采样点位,分类编号,固定专用,避免交叉污染从而影响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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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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