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水质样品交接间应配备冷藏箱;
b)样品前处理间、样品分析间应根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及设备运行条件配备空调、除湿系统,通风设施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c)天平室应设置缓冲间、万分之一及以上高精度天平应置于专用的防震试验台;
d)试剂储存间、剧毒/易制毒试剂储存间应配备具有通风功能的试剂储存柜、应安装防爆灯;标准物质应设置独立的贮存间,并根据证书要求合理存放;
e)土壤样品风干室应通风良好、整洁、无易挥发性化学物质,并避免阳光直射;样品制备室应通风良好,并对每个制样工位进行有效隔离;
f) 水质、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等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监测时,其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设施工况及污染物变化(稳定性)条件应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4.3.3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监测项目所涉及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对环境条件予以监控和记录,如环境条件不利于监测活动开展时,应停止监测活动,并经过有效处置后恢复监测活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至少应监控下列监测活动的环境条件:
a)天平室应监控温度、湿度;
b)微生物间应监控温度、湿度、浮游菌、沉降菌;
c)样品、试剂、标准品存放的冷藏、冷冻设备应监控温度;
d)大型仪器间应根据仪器环境条件要求监控温度、湿度等;
e)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监测时应监测天气状况、风速、气温、气压等。
4.3.4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监测项目的交叉污染进行有效识别,当相邻区域的监测活动出现不相容或相互影响时,应采取有效隔离等措施,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至少应将以下监测项目及场所进行区分有效隔离:
a)氨氮和总硬度样品测试区域;
b)高浓度、低浓度样品采样设备及存放设备;
c)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及难挥发性有机物样品前处理区域、测试区域;
d)实验室试剂、标准样品存放区域;
e)土壤样品风干、制备区域;
f)其他识别出的有相互影响的区域。
4.3.5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监测场所良好的内务管理程序,对实验室内务及安全提出要求并定期检查,确保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有害生物、辐射、高温、高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监测场所应配备急救箱、灭火器、紧急喷淋设施、烟雾报警器等与监测范围相适应的安全防护、报警设施,实验区域应张贴实验室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水上作业、高空作业、有毒作业,应配备救生衣、安全帽、安全绳、防毒面具等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在交通道路、桥梁等公共场所监测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警示装备。
4.3.6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有毒有害废物应妥善处理。应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应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应与具备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理合同,并建立实验室废物处置台账,对处理废物的种类、处理量、处理单位、处理日期等进行记录。
4.3.7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将办公场所和检验检测场所进行有效隔离,并对进入检验检测场所的区域予以控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对各检验检测功能区进行明确标识,标识应包括实验室名称、门牌号、安全卫生责任人等;大型仪器实验室、有毒有害试剂间和计算机中心机房等特殊区域,同时还应有警示标识,以便于进入检验检测场所的人员识别并保证其安全。
4.4监测设备设施
4.4.1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设备和设施,设备包括抽样、样品前处理、测试、数据处理与分析的仪器、工具等;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信息和通讯,监测采样车、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等。设备设施的性能应满足检验检测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设备设施数量应满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预期最大工作量的要求。
4.4.2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管理程序应对设备的购置、安装、验收、使用、维护和停用等进行规定,以防设备设施的污染和功能退化、满足检验检测工作需要。
4.4.3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购置的仪器设备应经调试、验收合格,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设备经检定/校准、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设备设施验收应由供货方、设备设施管理员及使用人员共同组成验收组开展验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设备设施检定/校准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检定/校准。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后应确认其满足监测要求后方可使用,确认方式、过程、原始数据和确认结果应予以记录。针对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环境监测机构应确保其在监测结果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
4.4.4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所有设备使用标签标明设备基本信息和状态。对经检定/校准合格的设备粘贴检定/校准合格证;对辅助设备包括冷藏设备、恒温振荡器、超声仪等粘贴辅助设备合格证(合格证格式见附录C)。实验室所用危险气体包括乙炔、笑气等压力表也应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粘贴状态标识。
通常情况下,设备经检定/校准合格且满足检验检测方法要求应粘贴绿色标识;检定/校准结果不合格,但仍能满足检验检测方法要求的粘贴黄色标识;不满足方法要求的粘贴红色标识。
4.4.5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编制仪器设备维护规程,维护规程应便于使用人员的取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维护规程要求对仪器设备进行有效维护。维护规程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维护目的;
b)维护依据;
c)维护条件,电源电压、温湿度等;
d)维护周期;
e)维护内容,包括外观及初步检查、空白检验、重复性检验、准确性检验等;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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