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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 技术规范》开始征求意见

时间:2019-09-17 09:55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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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有措施保证记录在规定保存期内安全、完整,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

4.5.7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于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应做到:

4.5.7.1 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验证。对于方法性能指标的验证,可参照《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168-201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

4.5.7.2 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确认。除参照《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168-2010)确认方法性能指标外,还应对方法的适用范围、干扰和消除等进行确认,必要时还需与标准方法进行方法比对、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同时应由不少于3名生态环境监测领域高级职称及以上非本机构专家进行审定,编制作业指导书。

4.5.7.3 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的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并附验证或确认全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方法验证或确认过程的可追溯性。

4.5.8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获得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数据和信息,并对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有效管理。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对于系统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予以完整保存,并能实现系统对这类记录的追溯。对系统的任何变更在实施前应得到批准。有条件时,系统需采取异地备份的保护措施。应做到:

a) 明确严格的系统访问授权;

b) 做好满足工作要求的分级管理;

c) 应有专人负责系统运行管理。

4.5.9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现场测试或采样时,应根据任务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或采样计划,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采样质量保证措施、采样时间和路线、采样人员和分工、采样器材、交通工具以及需要进行的现场监测项目和安全保障等内容。可使用手持终端等信息化设备进行定位、照相或录音录像等辅助手段,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同时,为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的公正性和安全性,每次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4.5.10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样品管理,应做到:

a) 环境样品必须按照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妥善保存,采取加保存剂、冷藏、避光、防震等保护措施,保证样品在保存、运输和制备等过程中性状稳定,避免玷污、损坏或丢失;

b) 环境样品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以免混淆和交叉污染;

c) 实验室接收样品时,应对样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检查和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可以拒收,或明确告知客户有关样品偏离情况,并在报告中注明;

d) 环境样品在制备、前处理和分析过程中注意保持样品标识的可追溯性;

e) 应有程序和适当的设施避免样品在存储、处置和准备过程中发生退化、丢失或损坏。如通风、防潮、控温、清洁等,并做好相关记录;

f) 应规定样品的保存期限,对于政府指令性任务或者仲裁检验等,需要按照相关要求留存样品,以备在客户有争议时复测。

4.5.11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程序,监控检验检测活动的有效性和结果质量。

4.5.11.1 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应根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基于对质控数据的统计分析制定各项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4.5.11.2 应制定年度质量管理计划,明确质量管理的目标、要求、任务、分工、职责和进度安排等,其内容应包括日常环境监测活动中采取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评价方法、质量控制考核、实验室间比对、内部质量监督活动、能力验证、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质量管理计划的实施结果应及时记录并输入管理评审。

4.5.11.3 应编制年度内部质量监督计划,内容包括质量监督的目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间、频次等。应按内部质量监督计划对监测人员的监测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应包含从样品采集到结果报告的全过程。应重点对新进人员、新持证项目人员、新监测方法、新仪器设备、重要监测任务、复杂监测项目、易出问题环节等进行监督。对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进行纠正,必要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并跟踪验证。监督过程及跟踪验证结果应予以记录。

4.5.11.4 应加强内部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控制计划应对质控项目、时间/时机、频次、人员、所用方法、评价手段、结果评价、利用和处置做出明确规定,采用定期使用标准物质、定期使用经过检定或校准的具有溯源性的替代仪器、对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运用工作标准与质量控制图、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保存样品的再次检验检测、分析样品不同结果的相关性、对报告数据进行审核、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比对、机构内部比对、盲样检验检测等方式,确保环境监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4.5.12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报告中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时,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应充分了解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并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

当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需要对监测数据进行符合性评价并在监测报告中给出评价结论时,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必须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断的能力,具体包括:根据监测对象或委托方要求,正确选用评价标准和排放/控制限值适用阶段或适用级别,数据计算规则和修约规则,以及评价结论的规范表达等,以降低和规避因提供错误评价结论而导致的风险。

4.5.13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规定,档案管理应做到:

a) 监测任务合同(委托书/任务单)、原始记录及报告审核记录等应与监测报告一起归档。如果有与监测任务相关的其他资料,如监测方案/采样计划、委托方(被测方)提供的项目工程建设、企业生产工艺和工况、原辅材料、排污状况(在线监测或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合同评审记录、分包等资料,也应同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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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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