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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通知》(附全文)

时间:2018-08-06 10:39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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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统一管理


3.1管理责任


3.1.1 县(市)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的主体,应制定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规划,统筹县(市)域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3.1.2 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应遵循城乡污水治理由同一部门管理、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原则,由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整合资源,优化配置,逐步建立覆盖全县(市)域的城乡污水处理设施体系和长效运行的保障机制。

3.1.3 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规划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规划应与经批准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致。

3.1.4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规划要求,在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下,组织本镇(乡)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3.1.5 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覆盖范围内的居民和排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积极支持和配合城乡污水统筹治理工作。

3.2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

3.2.1 县(市)域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应根据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规划确定。

3.2.2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做好县(市)域城乡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的行业指导和运行监督管理,确保设施建设和运行质量。

3.2.3 县(市)域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其工程立项、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及价格管理措施的制定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3.2.4 县(市)域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履行相关环境审批和环保验收手续,依法做好污水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3.2.5 县(市)域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3.2.6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按规定履行用地征收和审批手续。

3.2.7 县(市)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做好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

3.3资金筹集

3.3.1 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的资金包括财政投入、收费、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社会资金投入等。

3.3.2 县(市)人民政府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居民污水处理费和企业排污费的统一征收,统筹用于城乡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行。

3.3.3 县(市)人民政府可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村镇污水处理设施。

 第四章 统一规划


4.1主要原则

4.1.1 按照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划,统筹考虑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两种方式,优化污水处理设施布局,统一编制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规划。

4.1.2 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的总体目标应符合县(市)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发展需要,量力而行,适度超前,分期分批,逐步实现县(市)域城乡污水处理的全覆盖。

4.1.3 根据污水处理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综合运用改建、扩建和新建等多种手段,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配套完善并优化污水收集、输送和处理的设施系统。

4.2 治理目标及标准

4.2.1 近期重点治理的对象应包括所有的乡镇建成区,以及各类水体保护区内的村庄、城镇周边村庄、传统村落及历史文化名村、农村新建集中居住区和中心村;

    其他纳入近期重点治理的村庄宜在50户以上、人口密度50人/公顷且已通水通电和普及水冲厕所;

    对于近期不具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条件的村庄,应通过村庄整治,强化粪便污水收集利用和排放管理。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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