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深入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刚性约束。坚持节水优先,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对重要湖泊取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水功能区管控,推进水功能区达标整治,建立入湖排污口、入湖河流水质定期监测通报制度。大力开展湖泊流域污染源治理,从源头减少污染排放,降低入湖污染负荷。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进一步削减水污染物排放。加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加大湖泊汇水范围内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强化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实现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收贮、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减少地面径流污染。加强水上交通污染治理,沿湖和入湖河流的港口、码头、船闸应当设置污水污物收集设施,贮运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安全措施,入湖船舶应当按规定设置污水污物存贮或处理装置、集油或油水分离装置。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排污口,严厉打击向湖泊非法排放、倾倒污染物等违法行为。
(四)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体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加大湖区综合整治力度,全面治理湖泊保护范围内“乱占、乱建、乱排”行为,清理涉湖违法违章设施、废弃物,清理堤防滩地种植、养殖等违规违法生产活动。全面治理底泥内源污染,采取生态清淤、干河清淤等适宜方式,清除污染底泥,减少河湖内源负荷。全面治理湖泊富营养化,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对湖泊汇水区范围内涉及氮磷排放的园区、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和严格监管,减少氮磷入湖负荷。结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促进水体流动,缩短换水周期,改善湖泊水环境。
(五)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开展湖泊治理科学研究,加强湖泊水生态监测,实施湖泊健康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水系连通工程,打通水系连通“最后一公里”,逐步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推进退圩(养)还湖工程。开展湖泊水生态系统修复,加强生态水位调控,提升湖泊调蓄洪水、涵养水源、净化环境功能。加强湖泊水生生物保护,通过生物调控、自然恢复等多种措施,修复水生生物栖息地,丰富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推进湖泊生态岸线建设、滨湖绿化带建设、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健全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破坏湖泊生态的违法行为。
(六)建立湖泊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省管湖泊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湖泊管理委员会制度,探索推进湖泊流域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湖泊网格化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层层履职、网格到底、人员入格、责任定格”的管理网络体系。量化河湖空间管理和事务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完善管护设施,健全管护机制,保障河湖安全。全面落实湖泊管护执法经费,加快培育湖泊治理、监测、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推进湖泊管护的专业化、集约化、社会化、市场化,不断提高管护效能。创新湖泊管理保护方式,鼓励支持志愿者、民间湖长、社会组织等公益性管理湖泊活动。
(七)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推进湖泊、出入湖河流流域综合执法和执法协作,统筹相关部门涉水行政执法职能,建立跨行业、跨部门流域综合执法机制,强化涉湖水事违法行为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重大水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和岸线,以及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建立日常监管巡查、案件通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提升湖泊执法监管能力,大力推进湖泊管理执法基地、执法装备建设,提高执法管理信息化水平。
(八)提升湖泊综合功能。统筹推进湖泊流域综合治理,系统推进关联河湖治理,保持湖泊空间完整与功能完好,实现出入湖河流通道顺畅,发挥河湖防洪、除涝、供水、航运、生态等综合功能。要确保湖泊水域面积不缩小,保证湖泊“蓄得进、排得出”,保障周边及下游地区防洪安全。逐步恢复湖泊蓄水保护范围,改善湖泊水质,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湖泊水质水量的要求。保持湖泊的生物栖息地不受侵占,逐步恢复湖泊生物物种种类及数量,维护湖泊的健康生命。
五、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把加强湖长制工作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深化河长制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进度安排,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逐个湖泊明确各级湖长,进一步细化实化湖长工作职责,层层建立责任制。落实湖泊管理单位,强化部门联动,确保湖泊管理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二)夯实工作基础。要抓紧摸清湖泊基本情况,开展《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修订工作,建立“一湖一档”。开展湖泊保护规划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管理保护范围,确定功能分区与定位,实现“一湖一规划”,为湖泊科学治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提供依据。抓紧划定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按照《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控。
(三)强化分类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确定的目标和要求,针对不同类型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定位、管理属性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湖泊自然地理、经济社会、开发利用与保护状况调查,全面了解湖泊资源状况,评价开发利用现状,科学制定“一湖一策”方案,做到精准施策。
(四)完善监测监控。完善湖泊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监测系统建设,系统开展湖泊水功能区、饮用水源地、入湖排污口监测工作。各地要科学布设入湖河流以及湖泊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监测站点,建设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积极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湖泊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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