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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标准!浙江大幅度提高市政污水排放标准!

时间:2018-06-27 09:34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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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3.1城镇污水municipal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2城镇污水处理厂public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执行本标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录,并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备案。

4.2自2020年12月31日起,名录中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4.3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新立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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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监测一般要求

5.1.1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厂内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监测结果。

5.1.2新建和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物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用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2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的监控位置应设在污水处理厂总排放口。

5.2.2污染物监测应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选用自动比例采样器时,取24h混合样;人工采样时,每2h采样一次,取24h混合样。最大瞬时值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计。污染物的采样与监测应按HJ/T91有关规定执行。

5.2.3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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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监督检测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结果或不符合标准的行为,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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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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