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跨区行政区域纠纷;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级别的。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成立天津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2.1.2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指挥我市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指导区人民政府组织较大、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跨省(区、市)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协调工作;负责协调跨区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本市水污染突发事件信息的编写、报送;组织修订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参与事件的调查、指挥、救援、处置及后评估;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水污染和生态破坏水污染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对水污染突发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提出建议;会同公安部门对水污染突发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配合主责部门做好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负责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时,市管排水系统排水的控制;负责对市管水利工程、库区水域及自用船舶发生的水污染突发事件进行处置,并指导区对水利工程、库区及自用船舶发生的水污染突发事件进行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有关河道、水库等水体功能区的现场监测。
市公安局: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水污染突发事件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追究刑事责任;协助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的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市公安交管局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组织和指挥、疏导工作,必要时按照市指挥部指令,依法采取交通管制、限行等措施。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水污染突发事件区域设立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
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与管理,参与水污染突发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民政局:协助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做好因水污染突发事件紧急疏散、转移的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募捐和救助活动;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因开采矿产资源引发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农委:负责因种植业生产、畜禽养殖业引发的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引发的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市容园林委: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危害园林植物的有害生物进行监测预防,组织因水污染突发事件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海洋局:负责做好海域环境指标的现场应急监测。
天津海事局:负责协助做好因水污染突发事件引发的海域污染处置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环保局及相关涉事责任部门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2.4 区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地区较大、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重大以上级别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及时、准确的现场材料;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协调本区有关部门开展水污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物资调集、专用设备供给等工作;组织实施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
2.5 专家组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库,按照应急处置需要从中确定人选建立现场专家组。
专家组负责研判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态势等,提出现场环境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后期调查评估工作,为水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指导。
2.6 重点排污企业
2.6.1 可能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
2.6.2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或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或者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 预警
3.1 预警的发布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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