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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布《天津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18-01-03 14:00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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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旨在规范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处置各类水污染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详情如下: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天津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7日

天津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处置各类水污染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4〕44号)。

1.3 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明确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我市环境应急管理,明确政府及部门在水污染突发事件响应过程中的职责,使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2)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居安思危,及时预防、控制、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提高防范和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减少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

(3)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体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政府及部门作用,并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4)平战结合,整合资源。做好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的专业和企业环境救援力量,整合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排污引发的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4〕44号)执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天津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2〕93号)执行。

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水环境污染,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统一指挥下做好次生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水污染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将水污染突发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1.5.1 Ⅰ级(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水污染造成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水污染突发事件。

1.5.2 Ⅱ级(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污染造成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水污染突发事件。

.5.3 Ⅲ级(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水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区的水污染突发事件。

1.5.4 Ⅳ级(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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