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地下水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地下水取水工程术语解释)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取水工程,是指地下水取水井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井、集水廊道、集水池、渗渠、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注水井、地源热泵系统的取水井和注水井等。
第六十六条(地下水超采区术语解释)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超采区,是指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超过可开采量,或者由于地下水开采引起地下水水位呈持续下降态势、产生生态与地质环境问题的区域。
第六十七条(难以更新地下水术语解释) 本条例所称难以更新地下水,是指与当地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体没有密切水力联系且难以补给更新的地下水,是不可更新或者很难更新、更新非常缓慢的地下水。
第六十八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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