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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正式发布【附全文】

时间:2016-11-23 09:08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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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推行“河长制”,完善组织领导机制

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落实“河长制”完善“清三河”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继续做好《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相关内容的落实工作,切实落实各级河长“治、管、保”职责。完善健全“河长制”工作的巡查和例会、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督查督办、考核激励、宣传教育、全民参与等工作机制。严格施行河道排污口(排水口)规范化标识制度。严格执行河长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刷新相关公示信息。进一步加强河长信息化建设,加快构建“全省河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河长制 APP 及微信公众平台”等相互结合的河长制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明确工作责任、明确进度要求、明确考核办法、明确保障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的“四明确一加强”重点项目推进机制。按照“突出重点、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考核结果纳入“五水共治”和各级生态建设考核体系,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落实问责措施。

(二)坚持奖惩分明,健全规划考核机制

省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和“党政同责”制度。省人民政府对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纳入“五水共治”和各级生态建设考核体系,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能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者工作责任不落实的,可以通过约谈、挂牌督办、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和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把履行生态环境建设职责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官员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应当追究相关责任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对水质改善明显和进步较大的地区进行通报表扬。将考核结果与生态创建、生态补偿、区域限批、相关资金分配等相结合。

(三)突出标准引领,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和我省实际,做好地方水环境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加快修订《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重点推进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及时清理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推进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行“阶梯型”标准引领,重点在重污染行业和特色行业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制订方面取得突破。进一步提高重点流域、重点海域(如杭州湾、乐清湾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行业制定和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组织制订水产养殖尾水中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建立入海排污口设置标准,统一陆源入海排污口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探索建立入海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严格落实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四)强化环境执法,完善治水监督体系

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重污染行业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污染等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自 2016 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 “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加大综合惩处和处罚执行力度,建立环保领域非诉案件执行联动配合机制,尽快推动建立“裁执分离”下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的联动执行机制。重拳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快环境污染责任界定、损害评估鉴定制度建设,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完善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落实国家环境监察制度,研究设立省级环境监察专员。完善市、县级环境监管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强化省、市两级环保部门的稽查职能,省环保厅每年要对 30%以上的市和 15%以上的县(市、区),市级环保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 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稽查。

(五)完善市场机制,推进环境政策创新

创新多元化投资机制,整合水利、环保、建设等涉水资金,建立年度动态增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及时调整信贷倾斜政策、拓宽绿色信贷渠道和范围、创新客户担保方式,倒逼涉水排污企业、项目业主及养殖户规范排污行为,主动开展节约用水等项目。尽快出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治水项目投资的实施办法。加快水价改革,全面推进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县级以上城市于 2016 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污水处理收费、垃圾处理收费等收费制度。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排污许可证“一证式”改革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积极推进《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立法,建立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推进排污权抵押,探索水权交易机制。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用市场化方式推进长效治水。通过财政转移支出、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生态保护区域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示范区建设试点。

(六)强化科技支撑,促进环保产业发展

围绕治水、环境监测与应急保障等重点环保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加快突破关键共性技术瓶颈,推进环保领域先进成熟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不断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环保类创新平台研发与成果转化考核激励机制,加强省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编制实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出台扶持环保企业的政策措施,设立节能环保产业引导基金。引入社会化投融资机制,到 2020 年,基本完成环保基础设施市场化、专业化运营改制。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大力发展区域性环保产业集聚区,推进形成集环保装备与产品生产、环保服务业以及环保高新技术推广孵化于一体的复合型环保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

(七)注重协同配合,建立流域协调机制

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发改、公安、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农业和农村综合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农业、海洋与渔业、城市行政管理执法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按照水污染防治年度任务的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完善流域、区域协作机制。落实长三角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机制。同一流域相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协商协作机制,跨行政区域流域应由所在区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构建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和管理的体制机制。

(八)实施信息公开,推进全民治水

要定期公布各设区市的水环境质量状况。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2017 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保监督机制,完善媒体参与执法、挂牌督办与公开曝光等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国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为排污单位提供水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引导履行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建立企业环保自律机制。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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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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