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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正式发布【附全文】

时间:2016-11-23 09:08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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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洋和地下水保护

1.推进近岸海域、船舶与港口污染治理。

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坚持陆海统筹,根据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深入实施杭州湾、乐清湾、三门湾、象山港和台州湾等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积极开展温州湾、隘顽湾、漩门湾、大渔湾、渔寮湾、浦坝港和沿浦湾等重要港湾的污染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直排入海污染源和沿海工业园区监管,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 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设置、设置不合理、经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入海排污口。超标入海河流、溪闸超标污染物浓度有所下降。入海河流全面消除劣Ⅴ类。开展重点海域和沿海城市总氮排放总量控制试点。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建立海洋环境风险应急处置体系,切实提升海洋环境风险处置能力,对沿海石油、化工、冶炼等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查检,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实施严格的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自然岸线使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及其规模,到 2020 年,修复整治海岸线不少于 300 千米,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加快推进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淘汰落后老旧船型。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继续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力争延续内河船型标准化政策。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专项整治。落实内河船舶生活垃圾和油污水上岸工作。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运输船舶改造,京杭运河过闸小吨位船舶拆解,争取完成符合规定补贴条件老旧运输船舶拆解,提升内河航运支持保障能力。禁止挂桨机船舶进入禁航水域,所有机动船舶要按有关标准配备防污染设备。新投入使用的沿海、内河船舶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执行相关环保标准;其他船舶于 2020 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港口和码头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要加快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接收存储设施建设,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理机制,满足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需求。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泥浆船舶运输工作,禁止运输船舶泥浆排入航道。

强化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加强港口、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会同工信、环保、住建、海事等部门开展本区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确保已建成的船舶油污水接收点项目和船舶生活垃圾接收项目正常投入运行,进一步梳理排查船舶生活垃圾、油污水接收点,确保船舶油污水接收点、船舶生活垃圾接收点全面覆盖内河运输船舶的运行区域。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新机制,加快垃圾和污水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 2017 年底前和 2020 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强化船舶港口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完善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监管机制。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统筹水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应急资源储备和运行维护制度,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

加强航运安全监管。保障通航水域清洁。船舶检验部门要加强内河和沿海运输船舶的防污结构和设备的设计图纸审核及检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港口经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断完善港口安全设施,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内河和沿海运输船舶防污染监督管理,强化船员环保意识。加大巡航力度,改善通航秩序,运用船舶综合监管系统、AIS、GPS 等信息化手段,对我省内河和沿海辖区进出港本省籍危险品船舶实行动态、全方位的有效监管。各设区市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2.防治地下水污染。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在地表水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禁止取用承压地下水,限期封闭承压地下水井。严格执行杭嘉湖、甬台温地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加大非法开采地下水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快建设全省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2016 年底前,完成全省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

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国家要求做好地下水基础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切实提升环境风险处置能力,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关停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事件的企业。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 2017 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并进行防渗自动监测。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建立工业企业地下水影响分级管理体系,以石油炼化、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排放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行业为重点,公布污染地下水重点工业企业名单。开展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地下水污染调查,公布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到 2020 年,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四)水资源集约利用

1.推动产业发展绿色化。

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制。贯彻落实《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完成全省国土空间环境功能区布局,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开发管理政策。在重点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关闭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破坏生态环境或具有潜在破坏性的企业,实行严格保护。严格控制生态屏障地区和钱塘江、太湖流域等水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纺织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调整产业结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落后生产能力淘汰指导目录、《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 年)》,以涉水涉污行业、企业为重点,主动扩大行业范围、提高淘汰标准,加速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退出。到 2017 年,全面完成电镀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淘汰钢铁落后产能 80 万吨、造纸 145 万吨、化纤 55 万吨、化工 50 万吨、印染 30 亿米、铅酸蓄电池 230 万千伏安时、制革 575 万牛皮标准张、砖瓦 58.6 亿块标准砖。各地要在国家和省定标准基础上,制订行业范围更宽、要求更严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严格执行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环境准入制度,实行“以新带老”“增产减污”和“区域削减替代”的总量平衡政策和替代削减标准。

推进循环发展。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到 2020 年,印染企业重复用水率达到 45%以上,其中非棉项目达到 55%以上,造纸企业综合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 70%以上。推进全省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大幅提升园区的主要资源产出率和土地利用率,显著提高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和水循环利用率,大幅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到 2017 年,7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 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同时培育 30 个省级以上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到 2020 年,制造业类省级以上园区(开发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培育 50 个省级以上示范园区,为各类产业园区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转型升级提供示范。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到 2017 年,全省再生水利用率达到 12%;到 2020 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 15%。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和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年取水量 30 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耗水企业和国家、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扩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开展一批工业园区清洁生产审核试点。

2.严格水资源管理。

控制用水总量。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 2020 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 244.4 亿立方米以内。

提高用水效率。加强用水需求管理,以水定需、量水而行,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人口、经济等与水资源相均衡。到2020 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 2013 年分别下降 35%、30%以上,全省三分之二县(市、区)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在重点用水行业中,选择一批用水大户,开展节水型示范企业创建试点,推动年取水量 10 万立方米以上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参照节水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引导工业企业开展用水效率对标达标,提升工业企业用水效率。到 2020 年,电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落实《关于推行合同节水管理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加快节水器具更新改造,到 2016 年,全省城市节水器具普及率达 90%以上。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到 2017 年,县级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 12%以内;到 2020 年,县级以上城市公共管网漏损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加强“三条红线”管理,不断扩大节水型社会建设覆盖范围,到 2017 年,省级以上节水型城市达到 8 个,50%以上的省级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到 2020 年,设区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实施高效节水灌溉“四个百万工程”,加快灌区节水改造,探索建立灌区墒情测报网络,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到 2020 年全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 0.60 以上。

科学保护水资源。加强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执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标准和标识,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制定出台闸坝调度相关条例或办法,确定需进行闸坝联合调度的河流清单。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实行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维持一定的水面率、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河湖生态健康。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健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重要河湖的健康评价,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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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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