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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正式发布【附全文】

时间:2016-11-23 09:08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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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任务

(一)水环境系统治理

1.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落实保护区污染源清理整治,加强流域上下游联动治污,优化取水排水格局,汇水区内严格准入和监管。巩固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成果,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物理或生物隔离,设置规范化标识牌,建立手机短信提示系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各设区城市自 2016 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 2018 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到 2020 年,全省 11 个设区市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全部 106 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县(市、区)具备水质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2017 年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编制实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落实保护区污染源清理整治。优先开展超标饮用水水源治理,采取污染整治、生态修复与建设等综合性措施,改善不达标水源地水质。到 2020年,除嘉兴市外,其余设区市的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全面推进饮用水水源集雨区范围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积极引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农民下山脱贫或生态移民。按照《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要求,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水源地上游及周边地区的开发活动,杜绝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网箱养殖、渔业养殖、农家乐等活动,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严格排查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全面完成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整治。

推进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积极推进城市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坚持保护与引水结合,积极实施舟山大陆引水三期、千岛湖引水等工程,全力推进嘉兴太湖引水等工程。完善饮用水源地水质预警监测自动站建设和运行管理,补充建设在线生物综合毒性预警能力,到2020 年,所有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建成饮用水源地水质预警监测系统,并全部具备在线生物综合毒性预警能力。饮用水水源上游及周边生产、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建设事故池,配备应急物资。加强对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落实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沿线公路等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

2.深化地表水污染防治。

推进“清三河”工作。继续大力开展“清三河”达标县创建,建立完善“黑臭河”定期或不定期抽测复查机制,切实加强“清三河”长效管理,巩固“五水共治”垃圾河、黑臭河整治成果。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建立治污设施运行维护、河道保洁清淤、农村保洁管理等方面长效机制。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各设区市建成区要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省建设厅会同省治水办、省环保厅每季度通报黑臭水体整治情况,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治理情况。2017 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应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杭州市、宁波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 年底前,设区市建成区全部消除黑臭水体。

全面消除劣Ⅴ类水质断面。深入实施《浙江省劣Ⅴ类断面削减计划(2015—2017 年)》。有省控劣Ⅴ类水质断面削减任务的市,要按照“一点一策”的要求,制定每个劣Ⅴ类水质断面整治计划,明确时间表、项目表、责任表,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各设区市要按照省控劣Ⅴ类水质断面削减总体目标,制定市控、县控劣Ⅴ类水质断面治理方案,公布劣Ⅴ类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

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编制实施钱塘江、瓯江、曹娥江、苕溪、飞云江、运河等省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年度计划,流域内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开水环境治理目标、重点工程项目计划。落实流域水污染防治分区体系,确定流域重点治理区域和重点投入方向,探索推行基于控制单元的差别化流域水环境管理政策。深入实施《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4 年修编)》,开展太嘉河工程、杭嘉湖地区环湖河道整治工程、平湖塘延伸拓浚工程、浙江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和扩大杭嘉湖南排工程等水环境整治项目,持续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以浦阳江水环境综合治理为示范,加快推进金华江、东阳江等主要污染河段的污染整治。未达到考核目标要求的断面,各地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到 2020 年,确保省控Ⅰ、Ⅱ类水质断面保持稳定,八大水系基本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 加强中小流域(区域)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河湖库塘清污(淤)工作,有效清除存量淤泥,基本恢复水域原有功能,实现河湖库塘淤疏动态平衡。各地应分年度、分类别、分区域、分河段制定清污(淤)工作计划并落实相应责任主体,省级有关部门应对污(淤)泥淤积情况和治理工作数据进行动态化管理。全面启动实施“百河综治”工程,重点打造百条生态特色河流,每年新增河道综合治理 2000 公里;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取缔非法采砂行为,对影响水源保护区和水生态的河道全部实行禁采,全面取缔洗砂水未达标排放的制砂场。

3.开展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加强河湖和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重点流域水生态保护,开展甬江、鳌江等重点河流廊道生态修复试点,建设、维护河道两侧的绿植缓冲带和隔离带,维持水源涵养生态空间。到2020 年,城市建成区河道绿化普及率、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 80%。积极推进水环境生物修复保护,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加强对滨海、河流、湖泊、溪源、高山湿地等重要湿地的保护,到 2017 年,完成开化县钱江源等多个湿地生态修复工程。遏制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到 2020 年,加大水系源头的湿地保护和生态公益林抚育力度,加强溪源湿地和高山沼泽湿地的保护和植被恢复。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深入实施《千岛湖及新安江上游水域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浙江省实施方案》,大力推进千岛湖、东钱湖、长潭水库、湖山湖、飞云湖(珊溪水库)、老石坎水库、沐尘水库、云和湖(紧水滩水库)等 19 个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千岛湖流域于2017 年底前完成。积极推进省级重点湖库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加强重点湖库蓝藻监测及预警工作,重点防控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湖库蓝藻暴发。

强化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大红树林、海草床等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发展海洋牧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滩涂资源,切实加强滩涂围垦区生态保育建设。加强对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乐清湾等滩涂湿地的保护和生态修复,通过退养还滩等方式改善滩涂湿地的生态环境。深入开展浙江渔场修复振兴和“一打三整治”行动,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推进包括自然保护区在内的各类海洋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构建蓝色生态屏障,到 2017 年,全省海洋保护区数量在 15 个左右,面积达到管辖海域的 7%以上;到 2020 年,数量达到 18 个左右,面积达到 11%以上,所有保护区达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大水生野生动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继续实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组织编制增殖放流“十三五”规划,2016 年在全省近海和内陆水域增殖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 22.9 亿尾(粒)。

(二)污染源综合整治

1.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以提高“三个率”(即污水处理率、运行负荷率、达标排放率)为目标,建管并举,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执行一级 A 以上标准。坚持“一厂一策”,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保证正常稳定运行并实现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要加快实施提标改造,2016 年年底前,钱塘江流域和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全部执行一级 A 标准。2017 年底前,全面完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执行一级A 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人工湿地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出水水质,探索实施污水处理厂排放“准Ⅳ类”排放标准。到 2020 年底,全省县城和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达标;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达标率达到 95%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 70%。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快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纳管。提高管网建设效率,对于进水浓度较低的已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加强服务区域内雨污合流管网的改造。对在建或拟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管网,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力争到 2020 年底,全省新增城镇污水管网 6000 公里以上,基本实现全省城镇截污纳管全覆盖,全省运行 3 年以上的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要全部提高至 75%以上,新建城区必须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机制,各地要在 2016 年底前组建或引进专业化排水(污水)运营公司,对辖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实行专业化运行管理。目前由镇政府直接负责运营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要在 2016 年底前委托专业化公司运营。加强进出水监管,有效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率。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收集管网的日常养护工作,提高养护技术装备水平。全面实施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制度,依法核发排水许可证,切实加强对排水户污水排放的监管。工业企业等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并符合排水许可证要求,否则不得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对于应当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排水户,未取得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为重点,深入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 2020 年,全省新增完成 1.3 万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选择经济实用、维护简便、循环利用的生活污水治理工艺,科学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充分发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辐射效用,区位条件允许的村庄坚持优先进污水处理厂。鼓励人口集聚和有条件区域建设有动力或微动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力争到 2017 年,全省完成 21278个建制村的生活污水治理,新增受益农户 448 万户,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覆盖率达到 90%以上,农户受益率达到 70%以上。以县为单位全面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收集率、负荷率和达标率。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体系全覆盖,积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质分类处理。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建立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各设区市要加快建设覆盖全市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的污泥处置设施。到2020 年,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实现全覆盖,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 100%。

2.继续推进重点行业整治提升。

全面整治重污染行业。深化铅蓄电池、电镀、制革、印染、造纸、化工等 6 大行业整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编制“十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方案,合理安排年度计划。按照“培育一批领跑企业、集聚一批小散企业、消减一批危重企业”总体思路,编制实施工业污染防治规划,大力开展地方特色重点行业整治提升,着力解决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除外)、砂洗、氮肥、有色金属、废塑料、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的污染问题。积极推进浦江水晶行业园区、海宁黄湾中小企业创业园等特色园区建设,集聚一批小散企业。继续消减一批危重企业,全省计划削减特色行业污染企业不少于 500 家。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污泥、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6 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到 2018 年,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的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划建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安装联网监控设备,实现集聚区危险废物的“自产自消”;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盐分、重金属和其它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严格重污染行业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预处理和分质处理,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在化工、电镀行业废水管道架空或明管的基础上,继续推行造纸、印染、制革等重点行业的废水输送明管化,杜绝废水输送过程污染。

推进“低小散”整治提升。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不达标以及其他违法生产的企业(作坊)为重点,实施“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十百千万”计划。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开展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低、小、散”和“脏、乱、差”落后企业、加工点、作坊的专项整治。

提升工业污水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要求,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适时提高重点流域环保标准。根据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状况,确定污染控制重点地区,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制定和实施针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指标的特别排放限值。严格落实太湖流域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深化养殖、种植污染防治。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组织开展禁养区、限养区制度执行情况“回头看”,严格禁养区、限养区制度,依法关停禁养区内“复养”反弹养殖场(户)。调整优化养殖业布局,组织实施“千场美丽、万场生态”行动,大力发展生态养殖业。加快生态美丽牧场建设,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符合美化、洁化、绿化要求。保留下来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全面进行生态化改造提升,确保治理设施配备和运行到位。2016 年,全面完成 50头以上养殖场生态治理工作,并采取治理、转养、关停等多种方式,全面开展畜禽养殖场扩面整治。2020 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整治达标率达 100%,畜牧业生态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建立完善死猪保险联动机制和集中处理机制。 加强种植业污染防治。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积极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以及统防统治、绿色防控、环保农药替代等集成技术。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扩大配方肥应用覆盖面,加大商品有机肥、沼液、秸秆还田、绿色种植等有机养分替代力度,推广新型肥料和肥水一体化技术,提高肥料利用率。到 2019 年,实现化肥农药施用量零增长,农膜回收率达到 80%以上。到 2020 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 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 40%,化肥使用量比 2015 年减少 6%。建立健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信息体系,大力培育统防统治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到 2020 年,农药使用量比 2015 年减少 5%,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按照“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模式,继续推进农业品投入废弃包装物基本回收处置工作,逐步健全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体系。

加强水产养殖污染治理。继续深入推进渔业转型促治水三大工程实施,削减水产养殖污染。着手制定并发布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规范。指导各地编制和实施生态渔业规划,调整优化水产养殖布局,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明确水产养殖空间,严格控制水库、湖泊、滩涂和近岸小网箱养殖规模。开展渔场“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海水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持续保持对甲鱼温室、开放型水面投饲性网箱、高密度牛蛙和黑鱼等养殖的整治。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展池塘循环水、工业化循环水和稻鱼共生轮作等循环养殖模式。积极发展浅海贝藻养殖和鱼藻、鱼贝间养、多品种混养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大力推广配合饲料替代冰冻和新鲜小杂鱼养殖。对水产养殖中使用违禁投入品、非法添加等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继续做好开放性水域土著鱼类和滤食性鱼类增殖放流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支持各地开展水产养殖集中区域水环境检测和监测。到 2017 年,普及推广稻鱼共生、稻鱼轮作等生态养殖面积 50 万亩,开展水产养殖场生态化改造面积 50 万亩,山塘水库等生态养殖面积 100 万亩。到 2020 年,构建渔业生产与生态相协调、安全与高效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相同步的现代生态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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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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