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水安全
17.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及干渠沿线水质保护
严格贯彻执行《丹江口水库(南阳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和《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南阳段)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按照水源保护区标示设置规范和技术标准,在丹江口库区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保护标识、标志和隔离防护工程,在总干渠两侧一、二级保护区边界设置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深入开展南水北调水源区及干渠沿线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加强水质监测,制定科学合理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预案,建立完善日常巡查、工程监管、污染联防、应急处置等制度,确保水质安全。2017年底前,对丹江口库区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牵头部门:市南水北调办、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利局、卫生计生委保障受水区水质安全。受水区地表水厂要配套建设企业水质检测设施,要同步建设进、出厂和管网水量、水质与主要运行参数在线监控及传输系统,实现信息及时传送。统筹考虑应急或备用水源建设,强化供水安全保障。
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南水北调办、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水利局
18.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
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要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中心城区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区)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在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逐步建设水质生物毒性预警体系。
牵头部门:市卫计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利局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严格贯彻执行《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和《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严格控制调整。
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全面开展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并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评估报告,及时解决评估发现的问题,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各县(区)要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各类标志牌、界碑和界桩,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利局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评估,防范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2016年开始每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开展一次常规指标监测;市、县两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逐步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工作。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构建信息共享平台。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
城市供水企业要确保供水设施和管线等埋地设施质量良好,加强供水设施巡检、定期维护、更新改造等工作。增加对供水企业进厂、出厂和管网水的日常监测项目和频次,制定并落实应急净水技术方案,配备相关物资和设备,完善信息报告、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生产调度等制度,确保供水安全。
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卫计委、环保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19.农村饮水安全保障
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自2016年起,各县(区)所有建制乡镇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设施,建立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纳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专项检查范围,开展执法检查。对人为因素引起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工程损坏,造成群众饮水困难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并严肃追究责任。强化水质净化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消毒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运行管理。尽快建立完善县级水检测中心,集中式供水工程按要求配备安装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千吨万人”规模以上(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或受益人口1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要尽快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相关检验人员及仪器设备,做好日常水质检测工作。
牵头部门: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计委、住房城乡建设委、环保局20.防治地下水污染
建立地下水饮用水源风险防范机制,严格控制影响地下水的城镇污染、重点工业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由市商务局负责对加油站地下油罐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帐,2017年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利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工信委、农业局
(六)加强重点流域治理,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2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水体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方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达标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备案,自2016年6月底起向社会公布。由市环保局负责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水利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信委
22.强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由市环保局负责完成南阳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重金属等主要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到2020年,市辖丹江口水库、鸭河口水库水质保持优良,白河、唐河、淮河流域水质进一步改善。
着力改善重点流域污染严重河流水质。推进桐河、涧河、三夹河、默河等河流综合整治,切实削减污染负荷,严格控制排放总量,到2020年,水质全面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各阶段整治目标按期实现。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信委、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国土资源局
加强内河船舶污染控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2020年年底前完成对不符合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要求的船舶及有关设施、设备的配备实施改造,对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予以淘汰。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内河航运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所有与供水和水质保护无关的船只运行,大力推进航运船舶环保改造(油改气、电),完善废水、垃圾及船舶残油、废油收集设施,禁止污染水体。
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工信委、环保局、质监局
23.推进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
大力推行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对全市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现有53条河流制定分年度整治计划。着力推进城市河流清洁整治工程,优先实施污染源头治理,使全市县城规划区内河流水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定期公布公众对城市河流满意度调查结果。重点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清理垃圾、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城管局负责进行黑臭水体排查,建立黑臭水体档案,制定整治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6年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18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任务。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汉城河、护城河、三里河、梅溪河截污工程,2017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2016年10月底前,十二里河、溧河综合整治工程开工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综合治理任务。内河已经断流的,要保持河流原貌,实施清障清淤,保障内河行洪功能,两岸要实施绿化、美化、护岸,增加城市绿地,形成有效生态空间。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城管局、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农业局、财政局、畜牧局、城乡规划局
24.加强良好水体保护
对白河、唐河、淮河流域和丹江口库区及主要入库支流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实施水源涵养、湿地建设、河岸生态阻隔等综合治理,严禁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保护水生态系统完整性,确保良好水体水质和生态服务功能不降低。
保护水质良好湖库。对丹江口水库、鸭河口水库和赵湾水库等水质较好的水库,由市环保局负责于2017年12月底前制定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建立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确保生态环境自我恢复能力明显增强。汇入丹江口水库、鸭河口水库、赵湾水库等湖库的河流要严格控制氮、磷物质入河量。根据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养殖种类、养殖结构和规模,实施退养还湖工程,依法取缔网箱养殖,规范围网养殖。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畜牧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
开展河湖水生态修复。探索开展河湖原位生态修复,合理采取生态清淤、生态河岸、生态渗滤岛、水生植物、生态基等生态净化措施,提升水体自净能力,恢复生态功能。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湿地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原地和迁地保护,增强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重点流域水生态系统状况调查评估,试点开展河流水生态修复工作。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市辖丹江口水库、唐河、白河、淮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牵头部门: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局、水利局、市环保局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由市环保局负责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工信委、农业局、发展改革委
25.严格防范环境风险
市环保局负责对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产业集聚区环境风险等状况进行调查,确定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重点风险源清单,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对重点风险源环境和监控风险评估,要求企业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工信委、安监局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积极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切实加强“事前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响应、事后管理”各个阶段的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强化应急值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事后调查和损害评估制度,防范次生环境事件的发生,以提高应急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能力。对连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上级环保部门可以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要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水利局、工信委、农业局、发展改革委
26.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由市环保局负责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对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的调查,核定排放量和明确控制目标。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创新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深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环境承载能力、重点污染物总减排量、环境质量达标率等合理确定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对未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区域实行新建项目水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局、水利局
编辑:赵凡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