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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城市供水条例禁水质信息发布惹争议

时间:2011-08-26 16:33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谷林 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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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质好坏关系供水质量,水质问题属于公众关注话题。在四川,如果有一天你拍到了一张水污染照片发到网上,想唤起大家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却很有可能遭遇政府相关部门最高30万元的罚款处罚。对此,您将做何感想?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惹争议

    众所周知,中国当前水危机形势严峻。其中因水质污染形成的水质型缺水是造成水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

    关于水污染,我们身边已不缺震撼事例,渤海漏油事件仍悬而未决,紫金矿业毒废水泄漏事故刚在争议声中落幕,北江铊污染事件仍令人记忆犹新……据财新网不完全统计,自2005年以来,我国已发生15起重大水污染事故,其中有4起造成人员中毒,有9起水污染事故造成上万人用水受影响。水污染事件频发暴露出的多重深层次问题表明,未来环境监督执法应急等方面的改善仍然任重而道远。

    为完善供水工作、保证供水质量和供水安全, 9月1日起,《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条例对城市要建备用水源、规范二次供水等做了更全面的规定。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违反条例擅自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威胁社会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对擅自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行为的处罚进行的首次规定。

    此条例一出,即引发业内和社会侧目。不少网友认为,此条例完全就是一个“霸王条款”,除了显示了政府的管理“权威”,对水资源保护并无帮助,甚至起到反作用。更主要的,很多网友认为这一规定,明显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

真实水质信息应允许自由发布

    对于网友的强烈质疑,四川省人大城环资委办公室主任龚如山表示,此前有人在网上和手机上发布消息称成都市水质不合格,致民众排队买水。所以此次修订《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时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擅自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行为的处罚进行首次规定。
  
    据相关媒体报道,龚如山所指“有人散布成都市水质不合格消息,致民众排队买水”事件,发生在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当时有人在网站发布网帖,一则指由于地震导致大量人畜死亡,岷江水质已经遭到尸源污染,另一则将当年5月14日凌晨在都江堰蒲阳镇发生的一起火灾事故传为都江堰化工厂爆炸,称成都水质将会受到严重影响。当日,成都确实出现了大规模的抢购饮用水的情况,事后散布谣言的三人也都被抓获并且被进行了处罚。

    即便确实有所谓不实发布情况,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何兵教授认为,这一立法规定中却并没有说“擅自发布”的是真实还是虚假的水质信息,真实的水质信息本来就应该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既然不是国家机密,那么就应当允许单位和个人自由发布和传播。如果发布的是虚假的水质信息,那么就应该属于治安和刑事法律中规定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完全可以依法制裁,不需要再纳入这一地方立法的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也认为,《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的这一规定存在严重的问题。对于单位和个人发布与公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水质信息,不应该制定这样的法律威慑。发布水质信息并不一定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对这一行为进行10万到30万的高额罚款于法无据。

政府管理不能超越宪法规定

    另一方面,水质的发布如果由政府供水相关部门公布,是否就能保证水质信息及时、准确的发布?对此,中国水网专门采访了济邦咨询董事长张燎。张燎认为,水质关系到公共利益,2005年哈尔滨污染事件,去年紫金矿业事件,近期的云南铬渣污染,政府的网站和官方媒体均未及时发布或者虚假发布水质信息。“如果政府对供水水质不及时发布信息,尤其出现水质事故时,政府不作为,公众该怎么办?还不能短信告诉亲友?除了官方授权新媒体,其他媒体都无权报导?”

    张燎表示,阻止媒体发布信息,是违反了《宪法》中的媒体报道权,如果地方法规已经超越了国家法律的,公民有权通过合法程序否定它。而事实上,很多网友认为,此《条例》是违反了《宪法》中公民的监督权、知情权与话语权。
   
    那么,按照相关规定,水质信息应该由谁发布?四川的规定究竟会对水质及水资源保护会有什么影响?我们该如何进行水质管理,包括检测以及信息发布?中国水网后续将就此话题进行持续报道,敬请关注。
 

编辑:周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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