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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印发《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

时间:2011-07-20 13:47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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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水网讯 7月20日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战略部署,为保护湖泊生态环境,改善湖泊水质,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决定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建立优质生态湖泊保护机制。为确保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财政部与环保部制定了《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指出,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予以支持,鼓励探索“一湖一策”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方式,引导建立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由省级政府负总责,湖泊所在市县政府具体负责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和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与省级政府签署责任协议,确保试点工作绩效目标明确,责任到省,取得实效。

  《办法》指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财政按照适当比例予以补助,具体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年度绩效目标等分年安排;试点期限为3-5年,试点期满或试点绩效目标完成后,根据试点工作总体绩效评价情况奖优罚劣。

  《办法》还指出,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加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与中央资金安排挂钩,以确保责任协议确定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绩效目标和措施有效落实。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绩效评价分为总体评价、年度评价和不定期评价。总体评价于试点期满或试点绩效目标完成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评价于每年1-2月进行。年度评价结果作为下年中央资金安排依据之一;总体评价结果作为采取进一步安排奖励资金、停止安排后续资金或收回已安排资金等政策措施的依据。

编辑: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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