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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环境门”背后的法治问题思考

时间:2010-10-24 12:18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成杨 钟为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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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月份福建紫金矿业湿法铜矿厂污水渗入汀江到9月旗下广东信宜紫金所属的银岩锡矿因强降雨发生溃坝,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件以来,“紫金矿业”四个字就频频在各大媒体“崭露头角”,并逐步由民生版面、环保版面走向了财经版面、法制版面,仅在10月份,紫金矿业就有两条新闻牢牢抓住了公众视线:
首先,10月8日,福建省环保厅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了对紫金矿业的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956.3130万元。此举一出,立时有人惊呼此乃“中国环境里程碑”,可这边欢呼声未落,那边A股市场就上演了一出“精彩”的利空出尽、逆势上扬。天价罚单反而带来股市涨停,此中种种,引人深思。
 
接着,10月18日,广东信宜市政府就溃坝事件起诉紫金矿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950万元。信宜市政府还表示,若损失在全部核定后超过1950万元,将另行增加诉讼请求,以使信宜市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由政府部门出面起诉造成环境事故的企业,在环境诉讼进程上书写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天价罚单、股市涨停、政府求索,短短十余日,紫金矿业的舞台上一出出剧目轮番上演,环境门背后的环保法治问题也再次引发了多方关注。
 
屡教不改 有法难依
 
针对环境事故,我国并非无法可依,宪法、环境保护法,各项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专项实施细则,民法通则、刑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也都列有针对环境问题的具体条目。
 
但长久以来,环境法规仿若习惯了在经济利益背后若隐若现。北京大学著名环境法学家汪劲曾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直言,“无论是四川省的沱江污染案,还是松花江污染案,事实上,在重大水污染问题的处理上,我们采用得更多的是行政和政治手段而非法治手段。其过程不外乎这么几步,开始一般都是企业隐瞒或者默契地与地方政府部门一同向上隐瞒,它们的理由往往是堂而皇之的——为了‘维稳’需要;尔后是想办法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若有损害发生的话,他们就拿出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一点钱封住被害人的口并借用公权力对被害人提出非常苛刻的要求;第三步是政府部门启动调查,最后再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结案。而有关赔偿问题,则要求当事人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即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地方法院也不予以受理。最后就是找出几个责任人,或通过行政处分、或通过刑事制裁解决了事。如果被害人不依不饶继续提出诉求的话,就通过政治方式予以解决。”
 
如此一套程序早已在诸多环境事故的演练中变得日趋“完备”,此次紫金矿业环境事件若不是损失过大、相隔时间过短、社会关注度过高,不知是否也会按照这个备案书写。
 
从今年5月份开始,紫金矿业就因环境隐患屡被点名批评责令整改,怎奈令行不仅未能禁止反而还愈演愈烈,两个月后更用一场溃坝事故回应了批评之声。究其原因,终是逃不出“经济利益”的无形巨网。作为被批评者的紫金矿业身为地方龙头企业,对当地财政的贡献不可谓之小,对官员政绩的贡献不可谓之小,而反观点名批评的环保部门则在财权的双重管制下只能发出一点小小的批评之声,表达一点小小的监管之意。地方政府更是在出事之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为了GDP的上升数字得过且过,甚至与企业沆瀣一气肆意妄为,如此看来,屡教不改实属顺理成章之事。
 
处罚标准 数字难定
 
福建环保厅指出这956.3130万元罚款的依据是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乍看之下,此举甚为合理,可细想之后又会发现这史上最高罚单未必能换来汀江的再次清澈。据统计,紫金矿业汀江污染仅直接经济损失就达3187.71万元,而罚款仅占直接损失的30%,养殖户的赔偿、生态系统的恢复,这956.3130万元的罚款简直杯水车薪,小代价换来大增值,如此买卖为何不做?另一方面,紫金矿业作为国有大型企业,在国际金价不断上扬的今天,其每年新增资产恐怕也早已超过950万这个处罚数字的若干倍,如此九牛一毛的惩处又怎会对企业造成威慑。
 
英国石油公司为墨西哥湾污染成立了200亿美元的赔偿基金;匈牙利泄露有毒废水的铝厂也做好了“以赔偿金方式在今后5年赔付受害者15亿福林(约760万美元)”的准备,与之相比,紫金矿业区区956.313万元人民币的处罚款实在无法称之为“天价”了。
 
环境污染事故的补偿标准问题在此次处罚中充分暴露,据悉,目前环保部和司法部正在制定具体的环境污染损失计量标准,期待该项标准能够真正发挥“威慑作用”。
 
广东信宜市政府就溃坝事件对紫金矿业提起的诉讼,终于将紫金“环境门”从单纯的行政处罚层面过渡到启用法治手段层面。按照今年8月出台的《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无论是福建省环保厅还是国家环保部都可以代表国家行使公益的权利。广东信宜市政府此次要求索赔而非处罚一定程度上为环境污染事故的求偿问题提供了借鉴,若案件能胜诉,这尚未封顶的1950万元索赔款也有助于接下来的污染治理,维护纳税人的权利。此次诉讼会向何方发展,是否能为中国环保公益讼诉作出贡献,值得持续关注。

(本文来源:水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网 作者:成杨 钟为鸣)

编辑:钟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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