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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水价改革要优先提高污水处理费

时间:2010-02-02 09:08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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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网消息,国家发改委29日在其网站发表题为《突出重点 狠抓关键: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的文章,这是其2009年价格工作回眸系列文章的第五篇,前几篇文章的主题涉及到加强监管、清费治乱及电价改革等。在这篇总结2009年水价改革的文章中,发改委肯定了2009年各地调整水价的做法,并再次把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调整称作水价改革的重点。

国家发改委水的文章中说,水是人类生存发展最宝贵的资源。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节约用水,促进水污染防治,是推动建立节水型社会的重要手段。2009年,国家以提高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标准为重点,加快推进水价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稳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污水处理是节约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的重要手段。但由于历史欠账较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偏低等原因,我国污水处理产业发展严重滞后。截止2008年底,我国污水处理率只有70%,仍有约1/4的设市城市和71%的县城未建成污水处理厂。为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健康发展,2009年国家明确将解决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作为水价改革的重点,要求各地调整城市供水价格优先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2009年以来,36个大中城市中,已有10个城市在严格成本审核、履行听证程序的基础上,较大幅度提高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平均提高幅度29%,部分城市提高幅度近70%。10个城市污水处理费在自来水价格中所占的平均比重由29%提高到33%。

二是不断完善水价计价方式。在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同时,国家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级别的水量基数及其比价关系,对超过基数或定额用水,实行较高价格,以切实提高居民节水意识,更加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节约的作用,同时尽量减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截止目前,全国36个大中城市中有接近一半实行了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已经普遍施行。

三是充分考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为缓解价格改革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按照国家要求,各地都将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保障措施纳入水价调整方案中,在调整水价时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并根据水价调整的影响,对低收入家庭因地制宜地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等多种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例如,北京市水价调整后,在现有低保人员补助及应急救助政策基础上,对低保人员的用水增支,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每户每月10立方米的平均用水量和实际调价标准给予补贴,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

总结2009年水价改革工作,至少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突出重点。就是以促进节约用水和污水治理为重点,优先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二是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在国家统一政策的前提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散决策,自行决定水价调整的时机、幅度或标准。三是统筹兼顾。在推进水价改革时,充分考虑节能减排、经济发展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防止顾此失彼。四是完善机制。把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作为水价改革的关键环节来抓,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长效机制。这些做法和经验,为下一步深化水价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国家发改委总结价格改革称,回首刚刚过去的2009年,价格工作取得的成绩可圈可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进清费治乱减负,促进农业增产增收,是价格杠杆作用发挥得比较全面的一年;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稳步推进,电价和水价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化肥流通体制和价格改革顺利实施,是价格改革取得重大突破的一年;努力保持群众生活基本必需品价格基本稳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价格调整影响低收入群体生活,是民生价格工作取得重要成绩的一年。在新的一年里,希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更加注重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调控价格总水平,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更加注重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形成机制;进一步关注民生,更加注重深入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价格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更加注重提高价格调控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透明度,提高价格工作水平,发挥价格杠杆在促进发展、保障民生、维护和谐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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