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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二十讲之九:力不从心 目前价格管理的不适应

时间:2009-08-07 15:43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傅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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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水价调整升温,水质问题接二连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博士应中国水网的邀请,撰写二十篇文章,以专业的底蕴,从公众的角度展示一下城市供水水价有关的困难与问题,本篇为第九篇。

之九:力不从心  目前价格管理的不适应

目前城市供水价格监管的宗旨是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的框架约束之下,以合法性为重心的管理模式已经形成。在这些法规的监督和引导下,企业行为准则也均以合法为界限。

虽然新的政策体现了合理性的政策方向,但是受制于城市供水的垄断产业性质和长期信息封闭的影响,绩效管理工具的缺乏,政府难以对合理性做出判断。

许多城市形成亏损-调价-再亏损-再调价的简单循环,企业、政府、公众多方都不满意。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城市供水服务由政府或其拥有的企业直接提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符合市场原则、充分运用竞争机制的特许经营制度通过契约合同方式改变了这种状况。

供水市场投资和经营呈现多元化趋势,外资、民营、国有控股、国有改制等多种经营方式不断涌现,传统供水经营模式也大量存在,城市供水市场已经由政府主导型向经营多元方式转变。

由于供水行业具有市场经营风险小、现金流量稳定的特点,而且一旦得到特许经营授权,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供水行业对国外资本、民营资本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在供水市场进一步开放的政策下,已有大批的社会资本涌入城市供水行业,纯国有运营的企业在逐步减少,社会企业的比重在逐步增加,社会企业运营将成为今后的主导模式。

1998年所设定的主要针对传统国有供水企业的价格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城市供水行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供水水质和服务的监督薄弱。传统供水企业因为隶属行业管理部门,供水水质和服务的监管是通过行政和人事体系的管理间接实现的,价格管理由物价部门实施;但是在特许经营体系中,市政监管部门与社会企业之间则是契约关系,政府与企业之间已经没有隶属关系,而以价格监管为核心的经济监管则是政府最为有效的手段,如果没有价格监管与水质和服务监管之间的协同,水质和服务的监管则很容易因为手段缺乏而失位。

二是对企业经营成本的约束手段不足。社会企业的逐利性,使政府需要建立价格监管的工具平台为合理性和科学性提供保障,以应对社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

三是不利于形成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特许经营实质上是一种竞争机制,打破了行业“终身制”,而原来简单认可成本和收益的做法,不利于促进企业提高效率,不利于经营企业的优胜劣汰。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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