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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环境治理新台阶 收费政策“双箭”齐发

时间:2008-09-05 11:57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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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推进污水与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加强污水处理与垃圾收费的管理,海南省人民政府连发新政策。中国水网编辑根据政策内容,对其亮点加以概括,总结如下。
  一、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 上调成趋势
  政策一:《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
  《办法》指出,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标准。
  《办法》还指出,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城镇污水处理费;达不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
政策二:海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海南省关于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要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加快建立、完善省城镇污水处理收费体制,逐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三年内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补偿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水平。
《通知》指出,要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力度,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减免污水处理费。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由市、县政府结合实际实行适当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不得超过0.20元/立方米。
  二、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
  为加快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
  《意见》中明确提出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各市、县政府和洋浦开发区管理局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定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和征收标准,建立和完善垃圾处理费征收机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省市、县政府所在城镇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并逐步向乡镇延伸。
  海南省的这一系列动作,体现了政府对环境治理产业的重视,也彰显其对环境治理的决心。

编辑:肖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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