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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将继续推动水价等资源价格改革

时间:2007-01-17 15:47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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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由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起草的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方案——《关于深化价格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意见》,已获得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的原则通过。在继续征求地方意见后,将上报国务院。如果获国务院同意,中国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将在2007年之后面临一场全面调整。按照这一方案,资源性产品价格的改革将从水、石油、电力、天然气、煤炭、土地等领域展开,并提高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整套方案的最大变化在于,把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计入上述产品的定价中,如果办法通过,意味着相关产品即将迎来一轮大提价。
  在2006年12月9日召开的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上,发改委主任马凯指出,中国节能减排的形势严峻。“如果明年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仍然完不成,不仅影响‘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实现,也会对长远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在去年12月10日的全国物价局长会议上,发改委主管价格的副主任毕井泉则表示,造成中国资源和环境约束矛盾突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资源产品价格偏低,既没有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也没有反映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毕井泉还提出:要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事实上,发改委早已就此观点展开了论证。2005年10月28日,发改委组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科技部、环保总局、中石油、中石化、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国家电网公司、煤炭工业协会、华能集团、社科院等部委、机构和公司,在钓鱼台国宾馆召开了资源价格改革研讨会,“让价格杠杆起作用”成为这次会议上代表们的普遍观点。
  国家发改委一位相关负责人指出,《关于深化价格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意见》的原则,一是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让资源性产品价格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二是污染者付费,所有的企业、单位和居民,凡是排放污水的,需缴纳污水处理费;凡是产生垃圾的,要缴纳垃圾处理费;排放污染的要缴纳排污费。此外,考虑到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在实施的过程中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发改委所制定的这个《意见》,勾勒了石油、天然气、水、电、煤炭和土地未来几年的“价改”蓝图。其中,水价改革的重点是提高污水处理费。“国际上通行的水价构成是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各占50%。”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指出,“而中国污水处理率和污水处理费均严重偏低。在36个大城市中污水处理率只有55%,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平均每吨0.67元,仅相当于处理成本的67%。”此外,未来还将进行排污费、垃圾处理费、供热费等方面的价格改革,这些增加的费用都将最终体现在终端销售价中。为提高征收率,垃圾处理费还有可能与水费、电费、燃气费同时收取。
  “当前价格改革的目的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使资源价格能真正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稀缺程度,合理配置资源。”一位专家说,“价格改革虽然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提价,但是此次改革的结果却可能导致价格上涨。”
  单就供水行业来说,2006年11月,国家发改委就《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并提出了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四点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而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方案更是明确:将把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计入水的定价中。这无疑是水价再次提升的又一次号角。中国水网和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曾召开第十四期水业高级战略沙龙,专门讨论《办法》,并对它的出台提供了很多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许多与会的专家和供水行业企业家认为,应当明确和强调《办法》所提出的定价成本与价格的关系,明确《办法》与1998年《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法律关系,以避免部分地方简单将监审成本等同于价格监管。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定价成本是价格的基础,但是也需要强调和明确合理的投资收益。在资源性产品定价机制上,有关部门常采用成本加利润的方法,在确保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保持一定利润的同时,防止它通过垄断地位盲目涨价。但是,这种定价机制最终可能不仅不能达到所预期的降低成本的目的,反而是促使相关企业努力抬高成本。

>>清华水业蓝皮书之十四
城市供水的成本与价格
——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建议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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