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发改委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广泛征求意见,针对文件中踢出来的三个问题,中国水网电话采访了一位在自来水公司的专家。
他说关于供水企业合理的生产能力利用率的问题,他对《办法》中的说法有些异议。《办法》中“第二十条 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投资成本不能全部由当前消费者承担。本期供水分摊的固定资产折旧按本期固定资产折旧总额乘以本期生产能力利用率确定。本期生产能力利用率=本期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设计日综合生产能力×100%+合理超前建设率。合理超前建设率暂按20%确定。”他认为超前建设的投资成本不能全部由消费者承担,立意是好的,但是全部由供水企业承担也是不合理的。比如北京的现实情况,因为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面水2部分,因为地下水源的不足,不得不开辟新的水源地,建设新的地面水厂,致使能力超前,如果这部分由供水企业承担的话,显然有失公允。而且超前建设率20%,也相对偏小。另外公式中的计算方法没有考虑最高日用水量,而供水企业的设计能力是要满足最高日的用水需求。国际上一般采用的公式是设计供水能力/最高日用水量=1.3。
至于近期广泛被关注的《办法》中的人均工资1.2倍的问题。他认为限制垄断行业的工资水平是应该的,但是他认为这个数字如果定得过低将不利于行业的发展。目前办法中规定的1.2倍,对于北京还不什么问题,目前北京供水企业的平均工资仍在平均水平以下。而国外相对公务员中等水平的收入,供水行业的收入处于中上等水平,略高于公务员。
对于《办法》中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年供水量2亿立方米以内的产销差率不高于18%;年供水量2亿立方米以上的产销差率不高于16%。他认为这个数字非常不合理。考虑了管网长度、查表到户的比率对漏损率的限值进行修订,是比较合理的,而《办法》的产销差率除了漏损率还有部分免费供水量,考虑到这个因素,18% 和16%的数值定得偏低。
他强调,作为供水企业控制成本非常重要,但是重中之重仍然是保证老百姓安全地喝到水。
(中国水网 史瑛)
编辑:史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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