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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支持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 《安徽省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时间:2024-10-08 10:45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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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城市基础设施补短板工程,主要包括城市路网体系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等;城市生态修复工程,主要包括城市水环境治理、黑臭水体治理及城市公园体系建设等城市生态修复项目;城市安全韧性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城市内涝治理工程、城市管网改造、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县城绿色低碳工作,主要包括绿色低碳试点城市(片区)可再生能源应用、光伏建筑应用、超低能耗建筑、碳排等内容。

安徽省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城市更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城市建设领域发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1〕13号)等有关规定和城市建设领域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统筹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创新城市发展方式、创建城市特色风貌、创造城市优良环境、创优城市管理服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现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专项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政府引导,突出重点。围绕省政府确定的重要任务,支持各地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

(三)注重绩效,规范管理。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专项资金安排及项目组织实施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管理。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年度项目支持计划和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按规定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并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指导各地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管;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做好本地区项目谋划储备,根据年度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补助资金具体分配方案;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强化项目建设监督管理;负责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组织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财政部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及时下达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组织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1.城市基础设施补短板工程。主要包括城市路网体系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等。

2.城市生态修复工程。主要包括城市水环境治理、黑臭水体治理及城市公园体系建设等城市生态修复项目。

3.城市安全韧性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城市内涝治理工程、城市管网改造、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4.新城建提升工程。主要包括城市更新片区试点、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城市运行管理智慧化系统建设和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提升工程等项目。

5. 城市(县城)历史风貌片区提升重点项目。主要包括历史风貌片区的风貌整治提升、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保护修缮、既有建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空间配套完善等。

6.县城绿色低碳工作。主要包括绿色低碳试点城市(片区)可再生能源应用、光伏建筑应用、超低能耗建筑、碳排等内容。

7.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关城市工作的重点项目。

支持范围可根据年度全省城市工作重点进行适时调整,对已安排其他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第六条专项资金综合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因素法分配方式,综合考虑需求、财力和绩效等因素,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虑承担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建设管理创新试点示范情况,优先支持在建或拟于近期开工的项目。

项目法分配方式,每年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通过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确定拟支持的重点项目。

具体分配因素及其分配权重等,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及管理改革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各市、县拟支持的重点项目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出预算分配方案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下达。

第八条市、县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规定时限内将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专项资金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按规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对外投资等支出,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财政管理制度。可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依职责做好绩效目标分解下达、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结束后,市、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自评,及时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皖财预〔2022〕126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分配,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追缴。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3年。《安徽省城市工作“五统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7〕767号)同时废止。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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