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第三方检测公司造假被重罚:违规出具虚假报告,罚款九万余元

时间:2024-09-30 09:22

来源: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评论(

近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第三方检测工作涉及多个要素多个环节,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往往通过不同环节可以予以发现和暴露,通过对第三方检测过程中涉及的人、机、料、法、环等要素的检查和核实可以确定相关检测数据的真实性。以下通过一起执法检查发现现场不具备监测条件,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了检测结果,对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多要素检查发现诸多问题案例的分享,警示广大第三方检测公司规范开展监测工作。

案例详情‍‍‍‍‍

2024年6月19日在对孟州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期间,发现孟州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粉煤灰仓进口不具备监测条件,你公司(河南省**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有粉煤灰仓进口检测结果。根据此条线索,2024年6月20日生态环境部河南专项帮扶组与焦作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共同对你公司开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采样人员使用的电脑中“烟尘测试”软件(GH60E_print),打开后手工输入现场采样的各种数据,软件自动生成烟尘烟气测试仪烟气采样表的相应内容,分析人员无法出具滤膜滤筒称重和颗粒物采样后的称重原始记录。在你公司的烟尘烟气测试仪JH-60E、产品编号JC-1607237(公司仪器编号SHY-2020-59)和ZC-80(公司仪器编号SHY-2020-54)无法查阅到孟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编号为YS-2023-007和河南**酒精有限公司编号为YS-2023-066)采样记录;二是在分析人员专用电脑上,有成套的EXCEL数据表,输入标况气体体积、滤筒空重和需要的检测物浓度,便自动计算出尘重,再计算出含尘滤筒、滤膜重量;三是你公司刘**操作的气相色谱仪电脑上已经完成2024年7月的非甲烷总烃检测曲线,且当时电脑的系统时间被修改成2024年5月22日。据气相色谱仪操作员刘**供述,她根据检测报告编制人员下达的任务单上给出的样品检测参考值,使用标气配制出相应的非甲烷总烃浓度样品代替需要检测的非甲烷总烃样品,伪造出报告编制人员下达的任务单上所需要的气相色谱检测结果。经调查,孟州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粉煤灰仓除尘器进口不具备监测条件,你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SH验收字〔2023〕第007号,编号YS-2023-007)中显示粉煤灰仓除尘器进口颗粒物产生浓度,报告采样日期为2023年3月7日、8日,石灰石仓废气出口检测时间却为2023年3月5日、6日,时间相互予盾。档案中《烟(粉)尘、SO2、NOx测试原始记录》所附烟尘烟气测试仪(JH-60E、公司仪器编号SHY-2020-59)的采样表单与该仪器打印出的表单格式不一致,也与烟尘烟气测试仪(ZC-80,公司仪器编号SHY-2020-54)厂家所提供的采样表单格式不同。对河南**酒精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SH验收字〔2023〕第066号,编号YS-2023-066)的采样表单与该仪器打印出的表单格式不一致。

你公司烟尘烟气测试仪,JH-60E、产品编号JC-1607237(公司仪器编号SHY-2020-59)的烟尘烟气测试仪上仅存有11条采样记录,2023年8月28日1条、2024年3月27日1条、2024年4月24日9条,与你公司《2022年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记录的133次采样记录和《2023年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记录的228条采样记录不符,《2023年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无2023年8月28日仪器使用记录,证据保存的你公司54份检测报告档案中有6次使用记录,仪器中无相应数据记录;ZC-80(公司仪器编号SHY-2020-54)因无法开机不能调取相应数据,暂无法与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进行比对;崂应3012H型烟尘烟气测试仪、出厂编号01121004(公司仪器编号SHY-2020-128)只有60条采样记录,时间均为2021年,没有你公司《2022年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记录的34条采样记录、《2023年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记录的150条采样记录,也没有2024年编号为YS-2024-006、YS-2024-007、YS-2024-010、HJ-2024-006、HJ-2024-152、YS-2024-013的检测报告档案中记录的采样记录;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版本:v3.16[May 28 2016],品牌不详(公司仪器编号SHY-2020-139),没有采样记录,与你公司《2022年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记录的16次采样记录和《2023年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记录的92次采样记录,也没有2024年编号为HJ-2024-052、YS-2024-013的检测报告档案记录的采样记录。经对你公司颗粒物采样耗材库存清点,仓库内滤筒1盒、合计20个;大滤膜1盒,合计100张;规格为100张每瓶的防水性玻璃纤维滤膜半瓶。称量室存放滤筒1盒、合计20个;大滤膜2盒,合计200张,采样头86个,且只能展示2021年12月7日在淘宝网上购买滤膜100片的购买记录,滤筒、滤膜库存数量及可提供的购买记录数量明显不能满足你公司所承接的检测业务数量要求。刘**供述了使用配制样品代替检测样品的情况,在刘**使用的气相色谱仪电脑上存储的2022SH、2023SH、2024SH等3个气相色谱仪检测任务单电子表格上显示需要出具的非甲烷总烃值范围,报告编制人员张**也供述了编辑一组数据交给刘**,由刘**出具检测数据的实事。你公司的以上行为已构成未按照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出具虚假环境检验检测报告。

2024年7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环罚告字〔2024〕第85号),你公司7月26日提出陈述申辩,共提出6条申辩意见:一是我公司进行了深刻反省并采取措施整改,严格执行贵局的要求。我公司对于因监测人员环保意识淡薄、工作态度不严谨的问题深感自责,并已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公司监测人员在环保法律意识上的淡薄以及工作态度的不严谨,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对公司仪器操作人员法律及监测操作流程的普及和培训不足,我们深知,任何环保疏忽都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因此我们承诺将以次事件为鉴,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二是我公司一直承担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与担当,长期积极回馈社会,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长期经来,我公司始终秉持“诚信经营、回馈社会”的理念,不仅在生产经营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我们依法纳税,为国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同时,我们关注弱势群体,为残疾人提供了多个就业岗位,帮助他们实现自我价值,融入社会。在疫情期间,公司虽面临诸多困难,但仍坚持不裁员、不减薪,与全体员工共克时艰。虽然我公司承担很大的亏损,但仍然履行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三是对于小微企业来说,经济下行举步维艰,但仍然履行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自疫情以来,全球经济遭受重创,国内国际经济形势亦不容乐观。我公司作为小微企业,在此背景下更是步履维艰,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给中小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然而,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们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温暖和支持。从税收优惠到融资便利,从营商环境优化到疫情防控指导,每一项政策都如同及时雨,滋润着我们这些小微企业的心田。我们深知,这一切都离不开党和政府的英明领导和深切关怀。因此,我们更加坚定了信心,要更加努力地发展生产,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四是我公司积极整改,响应国家环保政策,为国家的青山绿水经济发展政策贡献力量。针对此次事件,我公司郑重承诺,将严格按照贵局的要求,立即启动整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升级监测仪器设施、优化公司管理机制、加强员工培训与考核等。我们将以此次事件为鉴,举一反三,全面提升公司的环保管理水平,积极响应国家环保政策的号召,实现绿色合法生产和经营。同时,我们也恳请贵局能够给予我们公司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宽大处理此次处罚。五是我公司存在的一些特殊情况,请求贵局在执法过程中予以人性化关怀。我司负责人陈**女士年纪尚轻,没有过多的公司管理经验。家里孩子年幼需要照顾,家庭负担较重。在此情况下,她依然坚守岗位,努力带领公司走出困境。我们恳请贵局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情况,给予人性化处理。我司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监测设施,确保环保工作万无一失,同时也为陈**女士创造更加稳定的工作环境,以便好地平衡家庭与工作的关系。六是公司现在经营困难,恳请宽大处理,使公司和公司的数十名员工得以生存。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司目前经营困难,已半年未发工人工资。在此困境下,我司仍在努力筹措资金,确保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恳请贵局能体谅我司的实际情况,对罚款金额予以减免。

对申辩意见的核查与采纳情况:一、2024年6月20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后,你公司随后便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了注销公司法人申请,解散公司人员,以逃避应承担违法后果,并不是积极主动整改;二、你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14日,2021年9月6日取得《检验检测机资质认定证书》,开始对外开展环境检验检测服务,根据调查结果,你公司2022年和2023年对外出具了多份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且不能提供为残疾人提供多个就业岗位的证明,并不是所述的诚信经营、回馈社会;三、国家已在政策上给予小微企业多项支持,小微企业的自身经营、工资发放、个人家庭等原因,不是免于或减轻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综上,河南省**检测有限公司的6条申辩理由均不能作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处理结果:对河南省**检测有限公司处玖万柒佰贰拾元(90720元)罚款。



编辑:李丹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