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4 县级或区域水质检测中心应建立农村供水水质检测制度,并开展水质巡检。
8.4.1 供水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
8.4.2 供水单位应建立水处理药剂库房存储管理制度,并应遵守危险化学品使用和管理相关规定。
8.4.3 存在或可能积聚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对通风等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
8.4.4 清水池、吸水井、一体化净水装置清洗等有限空间操作时应采取有效通风和安全防护措施。
8.4.5 Ⅲ型及以上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反恐防范措施,并落实责任。
8.5.1 供水单位应根据管理职责制定应急供水预案,储备应急物资。
8.5.2 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水前,供水单位应提前向用水户发布公告,提醒用水户采取储水蓄水和节约用水措施。
8.5.3 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供水单位应快速研判并进行先期处置,最大限度保障人员安全,减少损失。供水单位应及时上报,并按照应急供水预案要求做好应急供水保障。
8.5.4 供水系统主要设备损坏、输水管线损毁、冻阻或爆管等造成供水水量不足时,供水单位应优先启用备用水源、及时组织救援队伍抢修,分时分片供水,或采取应急调水、拉水送水等措施。
8.5.5 水源或供水设施受到突发污染造成供水水质不满足要求时,供水单位应采取更换水源、应急调水、拉水送水等措施保障基本水量供应,并对管道、清水池等受污染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直至出水达标。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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