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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供水强制性规范征求意见 或将激活1000亿市场

时间:2024-09-27 15:50

来源:住建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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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型

III型

IV型

V型

供水规模w

w≥10000

10000>w≥5000

5000>w≥1000

1000>w≥100

100>w≥10


表1.0.3 集中供水工程按照供水规模分类  单位:立方米/日

1.0.4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应遵循统筹规划、先进实用、安全可靠、节水节能、绿色发展的原则。

1.0.5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的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1 布局与规模


2.1.1  农村供水工程布局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城乡融合和乡村振兴发展需求相适应。

2.1.2  农村供水工程应以稳定水源为前提,满足农村生活和二三产业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等需求。

2.1.3  Ⅲ型及以上供水工程应具有24小时连续不间断供水的能力。

2.2 工程建设


2.2.1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健康安全及消防安全要求。建设过程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人身健康和周边环境造成危害。

2.2.2  Ⅰ型农村供水工程主要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重点设防类,Ⅱ型及以下供水工程主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

2.2.3  地表水构(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符合防洪安全的要求。

2.2.4  Ⅲ型及以上农村供水工程主要构(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地埋输配水主管道,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

2.2.5  直接涉水的管材、管件、水处理和消毒设备、防腐材料、滤料、化学药剂和粘结剂等材料与设备,应符合饮用水卫生安全要求。

2.2.6  有冰冻风险地区,泵房、调节构筑物、净化消毒设备间等生产构(建)筑物应采取防冻保暖措施。

2.2.7  农村供水工程构(建)筑物和机电设备应采取防雷保护措施。

2.2.8  Ⅲ型及以上的供水工程应监测水量、水质等关键供水指标和主要供水设施设备运行状况。

2.2.9  农村供水工程应对取水、出厂水和用户用水进行计量。

3 水量、水质和水压

3.0.1  农村居民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不应低于40L/(人•日)。

3.0.2  农村供水工程不能满足正常供水要求时,应采取拉水送水等措施保障基本水量供应,拉水送水前应告知用水户做好接水、储水和节水工作。拉水送水时,应急供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7d以内应急供水,应保障农村居民生存需求的最低饮用水量,按5.0L/(人·d)~7.5L/(人·d)确定。超过7d的应急供水,除满足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外,还应满足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必要供水量需求。

3.0.3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3.0.4  供水水压应满足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点的最小服务水头要求;当局部水压不满足要求时,供水工程应采取局部调压措施。

3.0.5  供水范围内地形高差较大或个别供水区较远时,应实行分区分压供水。

4 水源和取水工程

4.0.1  农村供水工程应选择水量充沛、水质良好、便于保护的水源。

4.0.2  以地表水为水源时,设计供水保证率不应低于90%。

4.0.3  以地下水为水源时,设计取水量应小于允许开采量。

4.0.4  Ⅲ型及以上农村供水工程的水源地应划定水源保护区;Ⅳ型农村供水工程的水源地应划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饮用水源地应设立水源保护标志。

4.0.5  从湖泊、水库或高浊度江河取水时,取水设施位置的选择及采取的除藻、防冰、避沙等措施,应保证取水水质和水量安全可靠。

4.0.6  采用管井取水时,应封堵非开采含水层。

4.0.7  截潜流、渗渠、引泉等取水构筑物应在最大冻土深度和防洪标准冲刷线以下取水。

4.0.8  固定式取水口应设置明显的标志牌。通航河道内的取水口应设置警示灯和防撞保护措施。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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