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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部门联合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4-04-16 09:41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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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18部门4月10日联合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目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目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

第三条【工作原则】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坚持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细则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细则:

(一)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

(二)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历史遗留且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政府纳入正常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解决,不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赔偿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六条【赔偿权利人】 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有关职责分工,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除《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所规定的情形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市政府管辖。其他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地的区政府管辖。

生态环境损害范围跨市域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由市政府与相关省级政府共同管辖,协商开展赔偿工作。

第七条【工作职责】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一)定期组织筛查案件线索,及时启动案件办理程序;

(二)委托鉴定评估,开展索赔磋商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三)引导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修复或替代修复;

(四)组织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责任承担】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有相关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优先用于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社会稳定、群众利益,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分类处置,可采取分期赔付等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罚代赔,也不得以赔代罚。

第二章 任务分工

第九条【案件承办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相关管委会等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由市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申请司法确认、提起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具体工作,负责指导本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筛查和案件办理工作。

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申请司法确认、提起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具体工作。

对案件管辖存在争议的,由赔偿权利人确定具体负责办理的部门或机构。案件涉及多部门的,由赔偿权利人确定牵头部门,组建联合办案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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