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件里,原来的环保、税收处罚金额由1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同时不得退税的起始时间也由“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调整为“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但如果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第40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第7点规定的情形的,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40号文第三条第(二)项第7点规定
政策虽然有所放宽,但对于企业来说,还是要以环保为己任,坚守责任,同时也需高度重视达标排放,不能“治污企业反制污”。如果遭遇类似事件的企业来说,则需要合规应对。
比如遇到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或其他非企业所能控制的问题,可及时知会相关管理部门,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如在沟通过程中和处罚决定生效之前,企业应积极应对,借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争取减轻行政处罚效果或免除处罚。或及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进行维权。
对于3月1日后,遭遇退税追缴还未执行满6个月的,可及时申报,争取6个月后可重新享受退税政策。
专家建议,不光因为环保处罚,还有税务等问题也会导致退税被追缴,所以企业在重视环保责任的同时,还要重视在会计方面的合规操作。
这里,也欢迎遇到类似事情的企业或了解类似事情的读者留言,我们将汇总相关问题和建议,积极为产业发声,一起推动政策完善。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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