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精准化、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江苏省南通市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开展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执法,坚持“以数据为线索,以问题为导向”的原则,追根溯源,深入开展核查,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及犯罪行为。现将南通地区7起利用自动监控查处环境违法及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发布。
海安某企业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海安某公司开展自动监控数据线上巡查时,发现该企业废气因子中二氧化硫及氧含量数值存在异常,经初步分析研判和现场侦查发现该企业涉嫌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5月22日,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食药环侦部门组成专案组,对该企业开展收网行动。经调查发现,该企业员工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满足处理能力要求的情况下,利用砖瓦行业特性及其自动监测设备出厂设置漏洞,多次通过调整全程标定阀门的方式,引入室内空气稀释采样管内废气,从而干扰自动监测设备,导致外排废气监测结果与实际排放浓度严重不符,其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查处情况】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对涉案单位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公安机关已对涉案嫌疑人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
【案例启示】
该案件是2022年首起涉气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案件,对全市深入、科学、精准、高效打击自动监控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指导示范意义,对仍存在侥幸心理,“虚假治污、表面治污”的违法违规企业和“想方设法、包庇遮掩”的自动监控设备运维人员敲响警钟。
崇川某火电企业废气自动监控数据超标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0日,南通市崇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日常巡检发现,崇川区某公司凌晨5时#1、#2机组氮氧化物自动监控数值超过排放标准。经调查发现该公司SCR脱硝处理设备中尿素水解反应器发生故障,设置的一用一备两套设备分别于4月19日下午和4月20日凌晨5时出现喷氨管道堵塞的故障。该公司环评批复显示,主要排放口氮氧化物许可排放小时浓度限值为100mg/m³。4月20日自动监控数据显示,该公司#1机组排放氮氧化物自5时起共计超标12小时,超标时段的氮氧化物小时折算浓度数值在110mg/m³-170mg/m³之间波动;#2机组排放氮氧化物自5时起共计超标14小时,超标时段的氮氧化物小时折算浓度数值在130mg/m³-250mg/m³之间波动。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南通市崇川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案例启示】
该案是自动监控数据直接应用于执法的科学探索,使非现场执法手段的应用取得了数据执法新模式的突破。通过非现场手段及时发现问题,帮助企业排查环境隐患,推动治理设施的改进和完善,确保达标排放;同时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超标排放行为的发生。
启东某企业启停炉期间废气自动监控数据超标案
【案情简介】
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通过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启东某公司2022年4月16-19日期间废气自动监控数据出现频繁超标现象。其中该公司2022年4月16日14时1号炉二氧化硫浓度折算值为57.24mg/m³,4月17日9时1号炉二氧化硫浓度折算值为90.2mg/m³,10时1号炉二氧化硫浓度折算值为68.57mg/m³;4月19日5时2号炉二氧化硫浓度折算值为65.15mg/m³,均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许可限值。经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由于该公司在4月16-19日期间频繁启停炉,启停炉过程中烟气温度达不到60℃,企业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系统脱硫效果,导致二氧化硫超标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启停炉期间污染物超标排放案例。对这类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从严执法,要求企业必须保证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切实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坚持线上和线下监管相结合,同时指导服务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这类案件的发生。
海安某公司废水自动监控数据超标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自动监控总氮数据异常线索至该单位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水。检查时自动监测设备显示总氮数据为30.19mg/L(排污许可证显示总氮排放限值为30mg/L),执法人员调阅废水自动监控历史数据,该单位自2022年3月30日17时至4月1日18时、4月2日20时至4月8日22时废水排口总氮小时值连续超标。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2022年4月8日16时于该单位排放池取水样一份进行比对监测。2022年4月12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2022)环监(水)字第(067)号,显示该单位排放池总氮为39.5mg/L,超过该单位《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的总氮排放限值(30mg/L)0.32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案例启示】
当下科技执法手段正在不断进步,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已成科技执法的重要手段,也是开展非现场监管执法的有力支撑。非现场监管执法既可以对企业进行远程实时监管,精准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又可以提高执法精准性,达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的效果。企业应加强对自动监控数据的日常巡查,在发现自动监控超标数据后,应第一时间开展排查,对排查发现不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应第一时间停止污染物排放。
海门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控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案(未人工标记)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海门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2年3月31日和4月1日二氧化硫自动监控数据超标。根据该单位提供的窑炉数据异常报告,发现其数据超标是由于校准通标气导致。该单位于2022年3月31日和2022年4月1日分别对废气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校准,但未按照《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提前12小时在国家或江苏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软件平台“企业端”对相应时段进行事前人工标记,违反了自动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案例启示】
企业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主体,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及数据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设备故障、数据异常或可能导致数据异常的情况,应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并在相关平台做好数据标记工作。
苏锡通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1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苏锡通园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园区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自动监测设施样气与标气流量计浮球在底部,自动监控数值异常偏低。经查,该单位自动监测设施外部进气口被烟尘堵塞,进气量明显不足,导致气量计浮球在底部,监测因子数据偏低,企业及运维单位均未发现该情况。经企业管理人员现场联系运维人员对进气口管道进行疏通,数据恢复正常。
【查处情况】
该公司是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苏锡通园区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典型意义】
企业通过委托第三方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行维护的,仍需落实自动监控管理主体责任,要加强对设备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检及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的监督考核,密切关注数据变化,对数据偏低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运维单位排查。
通州湾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9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通州湾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针对该公司总氮自动监控数据超标问题开展现场核查。现场企业自动监测设备总氮数据为44.9mg/L(排放标准40 mg/L),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企业排放池废水采样检测,总氮检测结果为38.4mg/L,与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差值超过规范规定的误差允许范围。
经查,企业3月20日至3月29日总氮排放浓度持续超标,超标期间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期间企业每日将水样送至南通市环境工程设计院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达标,但与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存在较大偏差。该企业于3月24日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对总氮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的情况进行排查,确认为采样管道堵塞导致数据超标。3月30日,企业对采样管道进行清理后,自动监测设备恢复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通州湾示范区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案例启示】
重点排污单位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又未及时检修的,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企业在做到达标排放的同时也应重视自动监测设备的运维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企业要持续关注数据变化情况,出现异常应及时在平台中标记并按要求开展手工检测。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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