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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厂排放标准20年,一部政策与产业的交互演进史

时间:2022-02-28 09:20

来源:绿谷工作室

作者:绿茵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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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Ⅲ类水水质,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也难怪有人说,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提标的尽头是饮用水标准。这倒也不是夸张,毕竟已经有新加坡新生水珠玉在前。

专家们通常认为,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用《地表水标准》Ⅳ类水或者准Ⅳ类水的表述是欠科学的,只能说其中的某几个指标限制浓度与《地表水标准》中相应指标的限制浓度一致或等同。但在实践中,这两者的区分被忽略或省略了。

围绕一级A的争议依旧存在,更遑论Ⅳ类水,主要集中于“性价比”问题:指标有限提升的背后,是原有工艺推倒重来,采用更昂贵工艺、更大量地投加化学药剂,能耗和运行费用显著增加。

巨大的经济代价能带来多大的污染物削减,又能对水体改善起到多大作用,还需要扎实的调查研究。而且,这样的追求,还可能会挤占管网、污泥等城镇污水处理系统薄弱环节的投入。

这时的污水处理厂,最好能把回用率也提上去,改名为再生水厂,就像Ⅳ类水的先驱北京那样。不然的话,以昂贵代价处理好的水再随意排放,未免有点“败家”。另外就是,应该允许实验性质的“Ⅲ类水”处理,但是不是作为污水处理厂普适性标准,确实有待考量。

争议三:采样频次与环境行政执法问题

与前两个争议相比,这一个更偏具体执行层面。

《标准》中明确规定:“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但进行“混合采样”,开展执法监测,操作起来确实很繁复,很难在实际工作中经常被使用。这个比较复杂的“混合采样”执法监测要求,还可能方便不法企业,“钻空子”偷排水污染物。

所以,“一次采样的监测数值能否认定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问题,一直困扰着基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多年来,一些执法部门针对具体问题,函询了有关机构。有关机构对此也进行了解释,为基层工作提供了执法依据。

所以,实践中较多执法部门以《关于“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1624)为依据,认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也就是一次性采样,其监测结果即可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证据。

但是,在环境执法工作中特别是行政处罚实践中,运行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少数企业,总是提出执法部门现场一次性采样获取的监测数值,不符合《标准》规定:“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的要求,其监测数值不可作为判定其排污是否超标的依据,拒绝因此对其进行的行政处罚,并诉至人民法院。

也有法学专家认为,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应当优于部门复函进行适用。即使生态环境部要对标准进行修改,也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而不能简单以复函形式作出适用。在复函与国家标准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依法应适用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北京四中院公布的2019年度十大行政典型案例中的一个案例,“北京某公司诉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环保行政处罚案”,亦持类似观点。

1月30号这个正在征求意见的修改单,正是为了解决这个争议的。

这个修改单中明确提出,“对于COD、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项目,其日均排放浓度超过规定或者一次监测排放浓度超过规定,均为超标。”瞬时值超标也是超标,一次采样的监测数值即可作为环境行政部门的执法依据。

但同时,修改单中新增的关于瞬时值的标准,放宽了COD等一些重要指标,这对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方来说,也是一种包容。

另外,王凯军老师在解释修改单时也提及:执法监测中同样可以开展日均排放浓度监测。如果一次监测发现毒性较强或者较持久的污染物浓度偏高,如重金属浓度偏高,应及时通过增加监测频次、溯源调查等方式,评估其环境风险,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控。其中,连续取样以监测日均排放浓度,就是评估环境风险的重要手段。

内容延伸 :准IV类、IV类水、Ⅲ类水 

IV类水、Ⅲ类水都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简称《地表水标准》)里的标准概念,准IV类水则是污水处理厂对标《地表水标准》过程中的一个产物,现在也有个别地方提出污水处理厂提标到准Ⅲ类水。

《地表水标准》也是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颁布早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1983年首次颁布后,已分别于1988年、1999年、2002年进行了三次修订,现行版本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该标准适用于江、河、湖、渠、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是专门针对人类社会中所存在的一部分与人类关系比较密切的水制订的标准。根据地表水使用功能的高低不同,划分为五类标准。

2002《标准》和《地表水标准》有比较密切的关系,规范性引用文件也包括了《地表水标准》,很多控制项有交集,大多数控制项可在《地表水标准》中找到踪迹,后者在某种程度上是前者的基础。

但两者毕竟是两个不同系列的标准。一个是处理后的尾水,绝大多数情况下需要进入循环后再被利用;一个是地表水,是可直接与人、生物等生态系统中的消费者发生联系的清洁水,这导致了两个标准制定的出发点和关注点迥异。

因此也导致了这样的局面:因为很多控制项相同,所以,《标准》中最严的“一级A”都无法满足水环境质量要求时,人们自然就对标到了看起来更加严格的《地表水标准》,先是试探性质的准IV类水,接着是IV类,更激进的已经到了Ⅲ类水。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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