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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厂排放标准20年,一部政策与产业的交互演进史

时间:2022-02-28 09:20

来源:绿谷工作室

作者:绿茵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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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标准》的发布稿里,“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一级A是回用水标准,这是《标准》编制专家和建设部共同讨论认定的。

但是,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一个《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里面提到,“北方缺水地区应实行中水回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其他地区若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或将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市景观用水,也应执行此标准。为防止水域发生富营养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式、半封闭水域时,应执行《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

通知里提到省级重点流域,就有将“一级A”扩大化的趋势。

这个通知出来后,时任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的张悦碰到王凯军后说:你能不能反映反映,“一级A”的标准适用于全国和省级重点流域太严格了,是否可以把范围限定在“三河三湖”?

王凯军同意这个意见,就跟环保总局有关领导沟通了此事,他同时提出建议:“标准从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法律性文件,而你的通知的法律效力没有标准高,所以用通知来规定标准不合适,即使改变也应该以修改单的形式来修改标准。”

2006年,环保总局出了《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的公告。通知变成了修改单,但里面的范围限定,仍然是省级和国家重点流域,实际上就把“一级A”的适用范围扩大很多。

2007年,太湖蓝藻事件,温总理在太湖现场当着环保总局、建设部和水利部的部长们的面说要实行最严格的标准。从此,支持方压倒争议方,从太湖流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一级A成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和改扩建最为普遍使用的技术标准。

王凯军老师在回忆中说,这就是最终全国污水处理厂都执行“一级A”的前因后果,总共是经历了三个回合。

后来,环保部启动《标准》的修编,又委托王凯军编制新的标准,环保部领导说其他都可以修改,但是“一级A”这个名词仍然要保留,因为中央领导都知道一级A,大家都知道一级A,改变名称不好。

《标准》发布实施后,十余年时间里,“一级A”标准一直是业界的焦点问题,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不应该采用这么严格的标准,直到北京市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后,大家对于“一级A”的争论才稍微停歇,争议转向了准IV类水标准,现在吵的内容甚至到了Ⅲ类水。

03 围绕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的三个争议

围绕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主要有三个争议:标准与水治理效果、水环境质量问题;更加激进的地标与盲目提标、频繁提标带来的经济与其他方面的问题;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废水样品采样频次与环境行政执法问题。

争议一:标准与水环境质量

前些年,对《标准》中“一级A”标准嘲讽最多的就是:标准是越来越严格了,水环境质量怎么没见有明显好转?黑臭水体怎么还有那么多?争议集中在“一级A”一刀切的合理性,以及污水处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如何真正实现协调。

特别是后者,出现非常对立的观点,一方认为即使处理到“一级A”排放,对于地表水仍然是对生态和生活毫无意义的劣V类污水,水环境质量改善有赖于进一步严格排放,这一派最终走向了支持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标准对标《地表水标准》的IV类水标准。

另一方则认为,在水循环各方污染贡献、污染物输出和响应分析等基本情况并未明确的条件下,简单地将两种不同类型的标准对接,缺乏科学性、合理性。

对此,长期从事标准工作的中国环科院元老夏青先生的意见是,“排放标准不能对地方环境质量负全责”。

争议二:迈向IV类水的地标

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全责,地方政府手中除了国家标准,还有地方标准、规划和项目环评、治污规划、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等多种手段以及多种监管措施来确保环境质量。

目前来看,很多地方政府将希望寄托在了更严厉的地标上,而且普遍直接对标《地表水标准》。虽然国家标准中“一级A”是最高要求,但我国污水处理行业早已涌现了一波以地表“Ⅳ类水”或“准Ⅳ类水”为排放标准的项目。新实施的提标改造项目,标准也越来越高。

一般来说,国家标准确实不应严于地方标准;国家标准中标准值的确定除以基准值为依据外,还要根据各地的经济技术水平,考虑制定后的标准值具有普遍适用性,能够反映国家的整体情况,以保障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而地方标准则需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和自然条件,需要更具可操作性。

业内普遍认为,北京市开风气之先,最早将“Ⅳ类水”的《地表水标准》接轨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并于2012年通过出台地方标准的形式,从法规条文层面明确了这一选择。

天津市、四川省、浙江省、昆明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南省、宁夏等纷纷跟进出台地方标准,还有四川、重庆、河北等省市出台了流域标准,“Ⅳ类水”标准逐步成了污水处理厂标配。

这些标准的趋势之一就是愈来愈低的COD、总氮总磷限值,一些省市最严格的指标到了COD 20mg/L,已经在对标 《地表水标准》里的“Ⅲ类水”。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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