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监督考核。各市县要加大对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督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建设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查情况要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对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出现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约谈下级人民政府,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开展重点督查。自2022年起,每年12月20日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报送当年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后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市县要进一步完善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制度,有关污染物排放数据自动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并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时共享。(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县要充分借助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主流传统媒体,创新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定期对辖区内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情况进行宣传,鼓励先进、通报落后并总结宣传一批经验做法和典型范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知识科普教育,提高公众认知度、认可度。要畅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和反馈问题,及时了解和解决社会公众关心关注的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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