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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等部门印发《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方案》

时间:2021-12-28 10:41

来源:水利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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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扩大再生水利用领域和规模。按照不同用途水质要求,统筹将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环境、农业灌溉等领域。将再生水作为工业园区生产用水的重要水源,在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创建一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园区。通过布设再生水取水点、绿化喷头等取用设施和配备运水车等方式,加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市政杂用领域再生水利用力度。在满足再生水水质要求条件下,扩大再生水用于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的规模。有条件的城市按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要求,探索推动将再生水用于农业灌溉。

(四)完善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坚持集中处理利用与分散处理利用相结合,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结合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再生水生产设施,提升再生水生产能力。因地制宜推广分布式、小型化的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推动工业园区、用水大户与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合作,建设“点对点”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面向再生水利用需求,制定实施分质供水方案,完善输配管网设施,扩大覆盖范围,提高输配能力。新建城区、工业园区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老旧城区以道路或城区改造为契机推进再生水输配设施建设。

(五)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再生水利用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制定出台相关财税、投融资、价格等政策。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再生水项目的支持作用。支持符合条件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合规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开展再生水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健全价格机制,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

三、申报与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申报和确定试点城市名单,及时将名单报送水利部。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按要求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目标、重点任务及分工,制定保障措施,做好年度任务分解。试点城市按程序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实施方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试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批,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2022年6月底前,省级水利、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将审批通过的试点实施方案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备案。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水利、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城市的业务指导和跟踪评估,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作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统筹推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实,确保按期保质完成试点任务。

(二)给予指导支持。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将积极支持试点建设。水利部研究对试点城市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在安排灌区节水改造项目时优先考虑利用再生水灌溉的灌区,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时设置试点加分项,宣传推广试点城市经验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试点城市符合条件的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对西部缺水地区给予倾斜。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指导。

(三)开展评估总结。2023年,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试点中期评估。试点结束后,试点城市要认真总结做法和经验,省级水利、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将试点工作情况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系统评估试点工作成效,研究提出推动再生水利用配置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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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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